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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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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