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欧盟生态设计法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Ecodesign and Energy Labelling of Energy-using Products ,EELEP)在ErP指令**次会议上公布了《关于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草案》。此实施措施草案正式实施一年后,2000/55/EC指令将被废除。其中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主要指单端、双端荧光灯。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76第 17至44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5/2009,就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同时撤销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0/55/EC32009R0245》。该条例将在OJ上公布的**十天开始正式生效。和此前公布的实施措施草案比较起来,条例对于附件Ⅲ“生态设计要求”第1.1条“灯光效要求”下的表3仅带“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小功效值”作了调整。具体参见“欧盟EuP单端双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实施措施正式公布”。
1. 适用的产品范围
该条例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含这些产品与其它耗能产品整合在一起的情形),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作为例外,免予该条例的规定。
(1) 以下灯(Lamp)可豁免:
a. 并非附件二中所定义的白色光源灯;这一豁免不适用于高压钠灯;
b. 属于附件二中所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DLS)的灯;
c. 用于除通用照明之外其他目的的灯以及整合到其他不提供通用照明功能的产品中的灯;
d. 具有以下属性的灯: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在630-78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11%或更多
在640-7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5%或更多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范围间(UVA)或280-315nm范围间(UVB)
e. 具有以下属性的双端荧光灯:
直径为7 mm (T2)及更小;
直径为16 mm(T5)及功率为P≤13W或P>80W;
直径为38mm(T12),灯头G-13 中双销基座,+/-5 m(+ 绛红色,- 绿***彩补偿滤器值限定(cc)。相干红外能量(CIE)坐标x=0.330 y=0.335及x=0.415 y=0.377,以及
直径为38 mm(T12)并配有外部热启动片的。
f. 具有下列属性的单端荧光灯
直径为16 mm(T5)2G11 4插脚基座,Tc= 3200 k且色度坐标为x=0.415 y=0.377及Tc= 5500 k且色度坐标为x=0.330 y=0.335
g. Tc>7000 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h. 具有特效紫外输出>2 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
i. 不带E27、 E40、 PGZ12灯头的高强度放电灯
(2) 以下灯具(Luminaire)可豁免:
a. 在理事会指令2006/95/EC目标内的应急照明灯具及应急信号灯具;
b.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理事会指令93/42/EEC、88/378/EEC要求中所覆盖的灯具,以及由这些要求所覆盖的与其它设备一体化的灯具。
2. 生态设计要求
(1) 对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a. 灯效要求
**阶段要求
当该条例实施一年后:
16 mm及26 mm直径双端荧光灯至少应满足表1中所规定的在25℃下的额定发光效率。
**阶段要求
在该条例实施三年后,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 双端荧光灯
适用于**阶段直径为26 mm的双端荧光灯(T8)的光效要求应适用于所有**阶段不涉及的其他直径的双端荧光灯。表6中定义的**阶段纠正值继续适用。
? 高强度放电灯
Tc ≥5000 k或带有**层玻壳的灯应至少满足表7、8及9中规定的灯的光效要求的90%。
Ra≤60的高压钠灯至少应具备表7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第三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八年后: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应依照附录三2.2条设计成使用能源效率分类至少为A2的镇流器进行工作。
金属卤化物灯应至少具有表10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b. 灯的性能要求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一年后:
附录三1.1.A要求中所涉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显色系数(Ra)应至少为80。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三年后: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显色系数(Ra)应至少为80。它们应至少具有表11中所列的灯流明维护系数(lamp lumen maintenance factor):
c. 灯的产品信息要求
条例实施一年后,制造商应该在免费登陆网站或以其他其认为恰当的形式提供他们的每一种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和每一种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下列信息。依照2005/32/EC第8条,这些信息也应该包含在为了合格评定目的而草拟的技术文档中。
灯的标称和额定瓦数;
标称光通量和额定光通量;
标准条件下(25℃,T5型灯为35℃)100 h的额定灯效;
2000 h、4000 h、6000 h、8000 h、12000 h、16000 h和20000 h下的额定灯管流明维护系数,如果50Hz和高频运作均可以,应指明测试中使用的是哪种运作模式;
2000 h、4000 h、6000 h、8000 h、12000 h、16000 h和20000 h下的额定灯的流明维护系数,如果50Hz和高频工作均可以,应指明测试中使用的是哪种工作模式; 以X.X mg形式标明灯的汞含量;
灯的显色系数(Ra);
灯的色温;
灯的光通量*大化时的环境温度。如果灯不能完成环境温度为25℃条件下附件三1.1中所规定的各自光效要求的90%(对于T5灯100%),则应标明此灯不适合在标准室温下室内使用。
(2) 对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镇流器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的要求
a. 镇流器能效要求
多瓦数镇流器应根据其工作时的各自瓦数满足以下要求: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一年后:
附件三2.2 中表格17所涉及的镇流器的*小能效指数等级应为B2,表格18中所涉及镇流器的*小能效指数等级应为A3,表格19中所涉及的调光镇流器的*小能效指数等级应为A1。
在可调光位置相当于其工作的灯的流明输出的25%,灯-镇流器电路的输出功率(Pin)不应超过:
Pin < 50% * PLrated /ηballast
其中,PLrated指灯的额定功率,ηballast指各自能效系数等级的*小能效限值。
当其所操作的灯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没有发光,并且其他可能连接的部件(网络连接、传感器等)均断开时,荧光灯镇流器能耗不能超过1 W。如果这些部件不能断开,它们的功率应进行测量并从结果中扣除。
其中EBbFL在条例的附件二3.g中进行了定义。
附件二3.g规定,“Efficiency Base ballast”(EBb)指灯的额定功率(Plamp)与镇流器功效之间的关系。对于单端和双端荧光灯镇流器,其EBbFL可按如下方法计算:
当 Plamp ≤ 5 W ,EBbFL = 0.71
当 5 W < Plamp < 100 W , EBbFL = Plamp/(2*sqrt(Plamp/36)+38/36*Plamp +1)
当 Plamp ≥ 100 W , EBbFL = 0.91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应具有表16中所列能效。
b. 镇流器上的产品信息要求
镇流器制造商应该在免费登陆网站及以其他其认为恰当的形式为每一型号镇流器至少提供下列信息。该信息也应以清晰和耐久的方式粘贴在镇流器上。根据2005/32/EC指令第8条,该信息也应该包含在为了合格评定的目的而起草的技术文档中。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一年后:
对于荧光灯镇流器,应按以下规定提供能效系数(EEI)等级:
能效系数(EEI)指根据能效限值对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镇流器的分类体系。对于非调光镇流器,其能效系数等级分为A2BAT、A2、A3、B1、B2;对于调光镇流器,其能效系数等级分为A1 BAT和A1。
表17是对部分非调光荧光灯镇流器EEI等级的规定,具体参见法规附录三2.2。
对于其他不包含在表17中的非调光镇流器,其能效系数等级如表18中所定。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三年后:
对于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镇流器,应指明附录二1.d中所定义的镇流器功效。
(3) 对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灯具(Luminaire)以及高强度放电灯的灯具的要求
a. 灯具能源性能要求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一年后:
当它们正常操作的灯不发光且其他可能连接的部件(网络连接、传感器等)均断开时,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灯具功耗不能超过所嵌入镇流器功耗总和。如果这些部件不能断开,它们的功率将被测量且从结果中扣除。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三年后: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灯具以及高强度放电灯的灯具应与符合第三阶段要求的镇流器保持一致,除非灯具的IP防护等级至少为IP4X。
当它们正常操作的灯不发光且其他可能连接的部件(网络连接、传感器等)均断开时,高强度放电灯灯具的功耗不能超过所嵌入镇流器功耗总和。如果这些部件不能断开,它们的功率将被测量且从结果中扣除。
第三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八年后:
所有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灯具以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灯具应与符合第三阶段要求的镇流器保持一致。
b. 灯具产品信息要求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18个月后:
总流明在2000 lumen以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的灯具制造商应该在免费登陆网站及以其他其认为恰当的形式为每一型号灯具至少提供下列信息。根据2005/32/EC指令第8条,该信息也应该包含在为了合格评定目的而起草的技术文档中。
如果灯具是和镇流器一起投放市场的,则应依照镇流器制造商的数据根据附录三2.2 的要求提供镇流器的功效信息;
如果灯具(Luminaire)是和灯(Lamp)一起投放市场的,则应依照灯制造商的数据提供灯的光效(lm/w)信息;
如果镇流器或灯没有与灯具一起投放市场,在制造商的产品目录中必须提供与该灯具相符的灯或镇流器型号的参考(例如灯的ILCOS码)。
维护指南,以确保灯具尽可能的在其整个使用过程中保持*初的质量水准;
拆卸指导。
**阶段要求
条例实施三年后:
上述**阶段的信息提供要求也适用于总流明在2000 lumen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灯具。除此之外,所有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灯具应标明其是适用于附录二所定义的透明灯和/或涂层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