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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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启动改进的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从当日起,欧盟委员会将每周对外公布由成员国上报的非食品类危险商品情况,以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不受危险产品的伤害。

    RAPEX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欧盟《通用产品**指令》(GPSD,2001/95/EC)。RAPEX指南文件通过定义该系统的重要工作领域从而使GPSD指令更加完备。根据GPSD指令,各国主管机构通过RAPEX系统,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对消费者健康和**构成严重风险的消费品的销售或使用,以及采取的预防性或限制性措施。

    RAPEX系统中采取的措施包括成员国主管机构命令的措施以及生产商及销售商自愿执行的措施。*常用的措施是禁止/停止销售、从市场中撤出危险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与产品使用相关的风险信息、从消费者中召回危险产品。

    RAPEX针对的是“消费品”。消费品指为消费者设计并能够供专业人员及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在服务行业中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也被认为是消费品。“消费品”通常包括玩具、儿童用品、电子产品、打火机、化妆品、机动车辆、迷你摩托车、家具、装饰物品、激光指示器、燃气器具和供热设备以及娱乐用船只等。

    一些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由于设计和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着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构成威胁的因素。对于这类商品,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部门会分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便于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就危险商品处理情况进行快速沟通,也便于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商品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全欧盟范围内的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

    整个系统的运作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来说,某个成员国的消费者、生产者、经销商,或是该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某种产品在**上有问题,一经核实,便立即通过RAPEX系统通知欧盟委员会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司,再由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这些信息对消费者都是公开的,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产品的名称和处理情况。

    凡被列入“黑名单”通报的产品:有关部门下令撤出市场,被有关部门没收,责令回收。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收回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

    根据《RAPEX 2007年度报告》,2007年欧盟总共通报案例1605份。其中具有严重风险的案例是1355份,而玩具417份,约占31%(2006年度是24%)。在这417份玩具案例中,来自中国的有398份,占95.4%。

    根据《RAPEX 2008年度报告》,2008年欧盟总共通报案例1866份。其中具有严重风险的案例是1545份,而玩具498份,约占32%(比2007年度微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