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易触及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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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SIA第101(b)(2)部分规定,含铅限量不适用于儿童触及不到的产品零部件。CPSC认为,如果没有因为密封覆盖物或包装导致物理接触,同时没有通过产品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和滥用(包括吞咽、放入口中、呼吸或其他儿童行为)以及产品老化导致物理接触,则零部件属于触及不到的零部件。油漆、涂层或镀层不得视为能让儿童触及不到底层铅的屏障。
    由于含铅零部件可能在产品里面,不能被产品的另一个零件真正完全包住,儿童可能会接触到含铅零部件,如通过手指或舌头。CPSC针对第101(b)(2)部分规定的方法是,通过16 CFR 1500.48和1500.49所定义的可触及探针来评估儿童是否会接触到含铅零件。

    2009年1月15日,CPSC发布了不易触及零部件的解释性规则提案,2009年7月23日,CPSC发布了*终解释规则和指南,并*终于2009年8月7日发布了不易触及零部件的*终规则(html, pdf)。该规则也是对现有16 CFR 1500的修订,新增了1500.87“Children’s products containing lead: inaccessible component parts”部分,从2009年8月14日起实施。


1. 对可触及性探针的描述
    16 CFR 1500.48和1500.49部分按照预期消费者的年龄段,对两种适用于两类儿童产品的可触及性探针规定了同一种技术要求。这两种探针如下图所示,其区别在于大小,分别用于供三岁或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探针A)和八岁以下儿童使用(探针B)的产品。该测试设备的探针部分是一个有接缝的三段式圆柱形器件,附在一个大一点的带套环件上。例如,根据16 CFR 1500.48,可触及点是可以接触到该套环前方任何部分的点。对于三岁和三岁以下儿童,探针截面直径是0.220英寸,三段的长度均为0.577英寸,总长是1.731英寸。
  

 

    如果在测试过程中零部件无法被探针接触到,就认为是不可触及的。完全密封或包裹住而没有缺口的零部件就无需进行该项测试,但是要对密封或包裹的材料进行测试以验证是否符合铅含量要求。

2. 使用和滥用测试
    对于儿童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16 CFR 1500.50~ 1500.53部分(不包括第1500.51(c)部分和第1500.52(c)部分的咬法测试)规定了模拟其正常使用、以及合理可预见情况下损坏和滥用的具体测试方法。
    在使用和滥用测试方面,是根据儿童的年龄组,分别引用16 CFR 1500.50~53部分:

  • 18个月或以下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1部分,但不包括1500.51(c)中规定的咬诊法;
  • 19个月至36个月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2部分,但不包括1500.52(c)中规定的咬诊法;
  • 37个月至96个月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3部分,但不包括1500.53(c)中规定的咬诊法;
  • 97个月至12岁儿童:与37个月至96个月儿童的测试相同。

    根据法规的规定和产品的特征,每个年龄组的产品要经过*多五种不同的测试(冲击测试、弯曲测试、扭矩测试、拉伸测试和压缩测试)。*终规则所规定的这个使用和滥用测试,与CPSC在2009年1月15日发布的提案有所不同。在1月份的提案中,对于所有年龄组的儿童都是采用16 CFR 1500.50-53部分,但不包括1500.51(c)和1500.52(c)中规定的咬诊法。*终规则根据儿童年龄组进行了区分,更加合理。

4. 纺织品覆盖物和8岁以上儿童故意拆解
    在1月份的提案中,CPSC就纺织覆盖物是否可以作为基材不可触及的屏障征求意见,如纺织品包裹的金属纽扣、拉链等。*终规则规定,只要包裹的纺织品经过适当的使用和滥用测试之后不会脱落,就可以认为基材是不可触及的。但是,由于纺织品一般无法阻挡口水等液体的渗透,如果儿童能将其放入口中,基材中的铅就会被吸收。因此,对于由纺织品覆盖的零部件,其任一纬度的尺寸还必须大于5 cm,才能避免被儿童放入口中。这一尺寸是根据CPSIA第108(e)(2)(B)条关于可放入口中玩具的尺寸来确定的。
    此外,8岁以上儿童以一般幼童不懂的方法(例如使用工具)故意拆解产品,在评估含铅零部件可接触性时不在考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