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浴椅16 CFR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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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浴椅是指放在浴缸等设施中、供**给坐上头的婴儿洗澡的产品,但是只针对那些能自己坐着、但还不会自己站立的婴儿。从1983年到2008年,CPSC总共报告了295起因婴儿浴椅导致的非死亡事故和171起死亡事故。
    目前美国关于婴儿浴椅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强制性法规,只是在2003年12月29日发布了一个法规提案(68 Fed. Reg. 74,878)(html, pdf),规定了浴椅各脚之间的距离、稳定性要求以及标签要求。
    美国关于婴儿浴椅的自愿性标准是ASTM F1967。F1967*早是1999年发布的,自法规提案发布之后,该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把68 Fed. Reg. 74,878所规定的三项内容都包括进来,并做了其他更改。目前*新的版本是于2010年4月发布的ASTM F1967-10。

    由于ASTM F1967在很多方面比原有法规提案严格,因此,CPSC以F1967为基础来制定新的强制性标准16 CFR 1215。2009年9月3日,CPSC发布了新的婴儿浴椅强制性标准16 CFR 1215的提案(html, pdf),同时就终止原有法规提案的制定进程征求意见(html, pdf)。在该提案发布时,ASTM F1967还是08a版,因此提案是以F1967-08a为基础进行评估和制定的。
    2010年4月,F1967-10发布,与F1967-08a相比,只是在8.1.1条中做了很小的一点改动,并没有采纳16 CFR 1215提案的内容。因此,*终规则还是基于F1967-08a来制定的。

    2010年6月4日,CPSC以16 CFR Part 1215发布了婴儿浴椅的*终规则(html, pdf),并于12月6日起生效。2010年8月19日,又发布了一份勘误件,对“6.1 稳定性”做了一点修正(html, pdf)。另外,CPSC还发布了婴儿浴椅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html, pdf)及其勘误件(html, pdf),规定从2010年12月2日起,所有婴儿浴椅都必须提交样品给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和认证,才能投放美国市场。
    16 CFR 1215与ASTM F1967-08a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异:[注1]

  • 定义的修改:CPSC更倾向于采用法规提案中对婴儿浴椅的定义,因为其定义比F1967标准增加了支撑类型的描述:“浴椅应至少提供对婴儿正面和背面的支撑”;
  • 对“*不利位置”的修改:F1967要求将躯干模型从“*不利位置”插到每个开孔中以检测是否会滑落,但是由于对“*不利位置”的理解往往不一致,因此CPSC将其更改为“从所有位置”插入以进行检测;
  • 修改躯干模型的尺寸:在已发现的事故中,曾有婴儿将两只腿和臀部都伸到了一个开孔中,因此CPSC修改了测试时使用的躯干模型的尺寸,以更好的模拟婴儿洗澡时的身体形状;
  • 澄清产品测试通过/失败的标准:当婴儿浴椅偏离预定使用的位置后,如果偏移*初位置12°或以上,则认为不合格。加入12°这个量化指标之后,将有利于测试结果的判断;
  • 修改稳定性要求中水位的测试程序:当测试产品在未坐婴儿的情况下能否浮于水面上时,CPSC在往测试平台加水到指定深度时增加一句:“为了测量水位,产品座位表面可临时加重以防止座位漂浮”;
  • 修改稳定性要求中测试平台的准备程序:F1967要求在准备测试平台时,应在各内表面涂上肥皂水。由于在实际情况中浴盆等外表面也可能是湿的,因此CPSC规定在准备时,测试平台的外表面也应涂上肥皂水;
  • 对准备测试平台时的步骤进行了调整,要求应在测试平台装好水之后再安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