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玩具市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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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加拿大法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保证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局(其前身为产品**局)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录I。
    《危险产品法案》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禁止类产品”是指严格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和产品;“限制类产品”是指只有当某产品完全符合相关的**规定才允许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做广告宣传、销售的产品。
    相应地,玩具产品也被分成两类:“禁止类玩具产品”和“限制类玩具产品”。大部分玩具产品是“限制类产品”(详见法案附录I的**部分),即需要达到《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有关要求。
    禁止类玩具产品主要包括(详见法案附录I的**部分):

  • Yo-Yo球;
  • 噪声强度超过100 dB的玩具;
  • 玩具表面涂层材料的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超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
  • 玩具表面涂层材料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 表面涂层材料的铅含量超过90 mg/kg的儿童家具、婴儿瓶、铅笔和画笔等;
  • 含有四氯化碳、甲醇、石油馏出物、苯、松脂、乙醚等有毒物质,同时这些物质可能被小孩接触到或可能从破裂处泄漏出来的产品,如充液的棒、项链等;
  • 用植物种子作填充物的玩具;
  • 用植物种子作发声物的供3岁以下小孩玩耍或作填充材料的玩具;
  • 大块面积能导电的或风筝线是导电体的风筝;
  • 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脂婴儿奶瓶;
  • 含有活微生物的婴儿产品,如出牙器和安抚奶嘴;
  • 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其中含有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机溶剂,在使用中会直接进入口中;
  • 儿童珠宝首饰中总铅含量超过600 mg/kg并且可溶性铅超过90 mg/kg。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是加拿大有关玩具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法规,它既有技术要求也有测试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标签要求、机械危害、燃烧危害、毒性危害、电/发热危害、微生物危害和特殊产品。

    HPA附录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附录I的第I部分目前共有31种禁止类产品,在转移到CCPSA时,会有以下4种方式:

  • 列在CCPSA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中;
  • 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
  • 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以取代现有的实施条例;
  • 制定新条例。

    具体到玩具方面,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包括原有玩具条例的要求,并加入了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3、7、8、9、10和21项。《表面涂层材料条例》将进行修订,以加入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2和18项。《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将HPA附录I第I部分中的第42项继续实施,以限制儿童珠宝首饰中的铅限量,即总铅不得超过600 ppm,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ppm。这两个条例都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此外,加拿大某些省还各自颁发了一些地方法规。如马尼托巴省的《公众健康法案(C.C.S.M.c.P210)》下的《床内填充物,座椅和填充产品条例》、安大略省《技术标准和**法案,2000》下的《安大略条例218/01 软垫和填充产品》、魁北克省的《软垫和填充产品的规定(R.S.Q.,c.M-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