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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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第19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完全一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新条例第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