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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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者除了负有物质注册义务,同时,还有信息交流和分类、标记通报等义务。

1. 信息交流义务

    为准备注册卷宗,注册者与下游用户沟通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注册者需要了解下游用户关于物质的用途和他们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1) 向客户提供**数据表(SDS)
    自2007年6月1日起,供应商在供应物质时,需向其下游用户和分销商提供一份**数据表(SDS),这些物质包括:
  • 归于指令67/548/EEC中“危险”类别的物质,归于指令1999/45/EC中“危险”类的配制品;
  • REACH附录Ⅷ的PBT及vPvB类物质;
  • 列于依据条款59(1)建立的候选清单名录的物质。
    同时,供应商也有义务提供下列配制品的SDS,即使此配制品未划分到危险品类别中:
  • 非气体配制品中含有≥1%(质量分数)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或者气体配制品中含有≥0.2%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 依据REACH法规附录ⅩⅢ,对非气体配制品中含有≥0.1%(质量分数)的PBT或者vPvB,或依据59(1)中列出的需授权的候选物质清单的物质;
  • 受欧共体内作业场所限制的物质。
    因此,若供应的是物质本身,则需要准备物质本身的SDS;若供应的是配制品中的物质,则需要准备配制品的SDS。
    其中,REACH附件Ⅱ提供了SDS的编写指南。
    (2) 对无需提供SDS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提供其他信息
    自2007年6月1日起,对无需提供SDS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供应商仍有沿供应链传递信息的责任。
    若物质受辖于授权或被限制,则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以下信息:
  • 注册号(若有);
  • 若物质需要授权,则需提供授权的详细信息或授权被拒绝的适当的信息;
  • 关于限制的详细信息。

 

2.  分类和标识
    (1)对未注册物质
    若物质应注册而未注册;或物质符合指令67/548/EEC第1条;或符合指令1999/45/EC中危险物浓度的标准,则需要就分类和标识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ECHA通报。
    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物质,需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通报义务;对于2010年12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物质,则需要在其投放市场前完成通报义务。
    (2)对已注册的物质
    对2010年12月1日前已注册的物质,分类和标识的信息需要在注册卷宗中报告,而无需单独向ECHA通报。
    ECHA将对此通报和标识的信息汇总,名录的大多数的信息都是向公众开放的(特别是分类和标识部分),其他部分仅对通报者和注册者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