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数据共享相关的EC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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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ACH法规也适用于共同体层面的竞争法(简称为:欧盟竞争法)。欧盟竞争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权益。因此,可能影响各成员国贸易的各公司间的协议、行业协会的决定,或以此为目的,阻碍、限制或扰乱了共同体市场的竞争都在被禁止之列(EC条约第81条)。

    任何违背此项原则的企业都将面临欧盟严厉的处罚。
    了解更多的EC竞争法的内容,可登陆欧盟委员会官网相关部分。
 
1. REACH法规和EC竞争法下的信息交流
    REACH法规在不同的实施阶段会有信息交流的需要,但是各行为方需要确认其并未违反EC竞争法,比如:
  • 各方在实施REACH法规的同时应当避免非法行为,比如建立商业联盟;
  • 各方的行为应严格限制在REACH法规的范围内,以减小造成EC竞争法的风险;
  • 若各方必须就EC竞争法的敏感事项进行信息交流,则需采取措施保证不会违反该竞争法。

 

2. 避免在实施REACH法规时形成商业联盟
    形成商业联盟特通过统一定价、限制商品产量、瓜分市场等来达到保护联盟成员目的的一种非法行为。REACH法规禁止通过交换信息而形成商业联盟的行为!
    因此,各方应避免:
  • 销售中固定产品的价格或销售条件;
  • 在市场上限制产量,固定生产配额;
  • 划分市场或货源;
  • 限制或控制投资及技术发展。
     
3. 各方的行为应严格限制在REACH法规的范围内
    REACH法规第25.2条规定:“注册人应避免交换有关其市场行为,特别是制造能力、产量或销售量、进口量或市场份额的信息”。因此ECHA推荐各方应该严格将其信息交流限制在REACH法规活动所需的范围内。
    下列信息不能用于公开交流:
  • 公司各自的定价、价格波动、销售条款、业界定价政策、价格水平、价格差异、价格构成、折扣、补贴、信用条款等;
  • 生产成本;
  • 公司各自的货源,生产,库存及销售等;
  • 公司各自涉及技术、投资、设计、生产、分销和销售的未来计划;
  • 与各自的供应商或消费者相关的事务。
     
4. 需谨慎交换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各方需要交换涉及各自生产、进口和销售量的信息,比如在形成CSA/CSR的过程中,为**评估对环境的影响,需要知道生产或进口的物质的总吨位数,这就需要各方提供各自的吨位数。同时,为了分摊费用,可能也会涉及各自的产量。因此各方应做到:
    (1) 降低信息交换的频率:通常只进行一次或极少的几次。
    (2)  若可行,只采用吨位段而不采用具体的吨位数。
    (3)  若非要交换涉及敏感的信息,则采取防范措施。
    当涉及到非要进行交换的敏感信息时,ECHA建议使用“托管人”(即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实验室、洲际/国际组织等)来完成。
    托管人可进行:
  • 计算匿名的总数值。各方向托管人提供其各自的数值,托管人对其进行加和形成总数值。整个过程中提交方与托管方是线线联络的,托管方不得泄漏提交方的信息。
  • 计算各方需要分摊的费用。各方的费用的分摊可能基于其个体数值(如销售量或产量),此时托管方可能会要求各方提供相关的涉及机密的信息。
  • 各方应将涉及敏感个体信息发送给主管机构,这些信息不该在各方之间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