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的要求
REACH法规第7.2,7.3,7.4,7.6以及57,59条中都涉及了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对欧盟外的物品制造企业而言,符合了以下的条件,就需要向ECHA进行通报:
- 该物质按照程序被列入了附件XIV中;
- 物质在在物品中总含量超过了1 t/a/每制造商或进口商;
- 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了0.1%(质量分数);
- 该物质未就此用途进行注册。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SVHC都需要进行通报!
-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身份及联系方式;
- 注册号(若有);
- 物质的特征;
- 物质的分类(ECHA给出);
- 物品中此类物质的用途的简述及物品用途的简述;
- 物质的吨位范围,如1~10 t,10~100 t 等。
截至2010年2月1日,ECHA共发布了两批的29种SVHC物质,**批的15种中列入附件XIV的共7个,可参看本专题的“**批录入附件XIV的SVHC”。当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时的流程,可参看本专题的“含高度关注物质时的流程”。判断SVHC的含量可参考本专题的“确定物品中的SVHC含量是否超过1 t/a”,及“确定物品中SVHC的含量是否超过了0.1%”。
此外,由于在法规的7.3条中规定了当对人体或环境没有暴露的时候,可不进行通报。但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由于证明没有暴露的时候涉及到对物品各阶段的暴露途径的描述,其中既包括了对物品的使用特性等的认知,还有对其生命周期的认知;同时还有对物质性质的认知。此外,还需要建立一定的暴露模型,并对其量化,证明在全生命周期内均没有释放(可能涉及到测试)。因此,证明没有暴露可能对企业而言,比进行通报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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