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下物质的鉴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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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REACH法规附件Ⅵ第2项中对物质的鉴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如下表1所示)必须足以完全确定物质的身份。若在技术上不可行,或从科学的角度上没有必要提供所列的每一项的信息,则需要清楚地说明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注册阶段,不需要注册者提供完整的物质信息,而仅仅是提供诸如EC号、CAS号等简单的物质信息,以使得预注册者受惠于较长时间的预注册期。
表1 REACH附件Ⅵ所规定的物质鉴别的参数
2
物质的鉴别
这部分提供的信息应足用于确定物质的身份。如果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科学上没有必要提供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条款规定的信息,必须清楚地说明原因。
2.1
物质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
2.1.1
IUPAC系统命名法或其他通用的国际命名法的命名
2.1.2
其他名称(常用名、物品名称和缩写名)
2.1.3
EINECSELINCS号(若有)
2.1.4
CAS名及CAS号(若有)
2.1.5
其他识别码(若有)
2.2
物质的分子式和结构式
2.2.1
分子式和结构式(若有,需包括SMILES符号)
2.2.2
光学活性和典型的光学异构体(若有)
2.2.3
分子量或相对分子量
2.3
物质的构成
2.3.1
纯度(%
2.3.2
杂质的种类,包括同分异构体和副产品
2.3.3
主要的杂质含量(%
2.3.4
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级
2.3.5
光谱信息(紫外光谱、红外光谱、核磁共振谱及质谱)
2.3.6
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
2.3.7
为鉴别物质,若可行,需要列出分析方法的参考书目。这些信息需要保证分析方法可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