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制造商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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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要求

    REACH法规第33款规定了物品中物质信息的传递责任。具体而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需要进行信息的沟通:
  • 含有满足第57条标准,并按照第59.1条确定的质量分数大于0.1%物质的物品的所有供应商应向物品接受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的信息,以使物品**使用,这些信息至少包含物质的名称。
  • 此外,若消费者要求,则物质的物品的所有供应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以使得物品使用**,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相关信息应自收到请求起45天内提供。
 
2. 企业应对解析
    对于法规33条的规定,简而言之,即当物品中含有需要通报的SVHC,且其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了0.1%(质量百分比),这个时候,需要将物质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下游用户,以保证物品被**的使用。这个要求,是针对欧盟的制造商和进口商的,但是,作为欧盟外的制造商而言,中国物品制造企业需要将产品中含有的SVHC的物质的信息传递给客户,以配合其符合信息沟通的要求。
    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质量分数的阀值0.1%是针对物品而言,只有当超过这个阀值才有信息传递的义务,未超过时则无此义务。如出口到欧盟的纽扣中含有SVHC,此SVHC占纽扣质量百分数的0.5%,则需要向纽扣的接收方传递信息,但是,如果这批纽扣作为衬衫的配件和衬衫一起出口,则相对于产品整体而言(衬衫),SVHC的含量肯定是低于0.1%,则此时无需再信息了。
    对于产品的包装材料而言,需要独立进行评估。
 

    至于信息的获取方式可参看本专题的“沿供应链进行信息传递”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