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中的有意释放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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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REACH法规条款7(1),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该为物品中含有的物质提交注册:

  • 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有意释放的物质,此物质的释放是该物品的一项功能;
  • 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1 t/a/每制造商或进口商。
    ECHA对于“有意释放”的解释与物品的某项功能联系在一起。即:只要不能“有意释放”,则某项功能(通常不是主要的功能,只是一个附属功能)就不存在了。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有意释放”:
  • 在物品生产过程中,从半成品或成品(此成品并非投放市场时的产品)中分离杂质时的释放,如在制衣的过程中添入胶水,在干衣的过程中胶水挥发;
  • 在物品的使用或存储的过程中,为改善产品的质量而进行的释放,但这种释放并非是物品的某项功能,如洗衣时,各种化学配料(如染料等)的释放;
  • 在物品使用过程中,此挥发为不可避免的“附带产物”,若没有释放,则物品就不能正常运转,如极大摩擦压力下的物体的损耗;
  • 化学反应时的物质释放,如在复印机复印时产生的臭氧;
  • 由于使用不当而意外产生的释放,如温度计打碎时释放出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