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玩具燃烧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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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6675-2003《国家玩具**技术规范》的附录B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类别,及某些可能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其技术内容等同采用了ISO 8124-2:1994《玩具**-第2部分:易燃性》。值得注意的是,ISO 8124-2目前*新的版本是ISO 8124-2:2007年发布的,因此应充分注意GB 6675-2003与ISO*新标准的差异。
    GB 6675-2003规定了以下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
儿童穿的服装(化装服饰),特别包括披肩、飘拂的衣服和类似的服装;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如玩具帐篷和玩具屋);
儿童拥抱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
面具和假发等儿童穿戴物。
    具体的燃烧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 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1) 赛璐珞(亚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 遇火后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况外,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单个密封容器内的易燃液体,且每个容器的*大容量为15 mL;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或易燃液体;
按GB/T 6753.4-1998标准使用六号粘度杯测定,动态粘度大于260×10-6 m2/s,对应流动时间大于38 s的易燃液体;
在EN 71-5标准规定产品中的高度易燃液体。
 
2. 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
    (1)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 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在按B.5.5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 s,且:
    玩具虽着火,其剩余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的*大长度应:
如原长度为150 mm或以上,则不小于其*大长度的50%;
如原长度为150 mm以下,则不小于其*大长度的25%。
    波形毛发的长度应以其拉直后的长度计算。测试时按其使用时和*复杂的状况进行。
    (2)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50 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在按B.5.6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大燃烧尺寸从点火处测量不应大于70 mm。
    不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用于固定玩具的附件除外)、遮住部分脸部的纸板面具不包括在内,除非其眼睛中心与面具顶端的距离大于130 mm。
 
3. 化妆服饰
    化妆服饰,包括相关的供儿童穿戴的头饰和其他供儿童穿着的玩具(不包括纸质花饰帽),在按B.5.7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警告:“警告:切勿近火!”。
 
4.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代表性试样,在按B.5.7进行测试时,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代表性试样的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 mm/s,则不应有燃烧碎片。
    如果代表性试样自行熄灭(见B.3.3),样品应认为通过测试。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间,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警告:“警告:切勿近火!”。
 
5. 软体填充玩具
    本条不适用于*大尺寸为150 mm及以下的软体填充玩具。
    含毛绒(如丝绒、毛长绒、人造毛皮)或纺织物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各类动物、娃娃等,但不包括头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的软体娃娃),在按B.5.8进行测试时,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 mm/s。玩具应按提供时的状况测试,含衣服的玩具应连衣服一起测试。如果在衣服和玩具均不损坏的情况,可根据具体需要将衣服取下后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