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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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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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质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2.0.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 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Iγ)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0.5

式中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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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A

B

内照射指数( 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 Iγ)

≤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3.1.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 类和E2 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

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限量(mg/m3)

E1

≤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 的规定。

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 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 的规定。

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限量(mg/L)

E1

≤1.5

E2

1.5≤5. 0

3.2.6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 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

3.3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TVOC(g/L)

T≤200

游离甲醛(g/kg)

≤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TVOC(g/L)

(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锈漆

 ≤270

≤5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小稀释比例计算出的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 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B 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

3.4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 的规定。

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TVOC(g/L)

≤50

游离甲醛(g/kg)

 ≤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

测定项目

TVOC(g/L)

≤750

(g/kg)

≤5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 进行。

3.4.4 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T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5

 3.5.2 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

4.2.2 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确定防氡工程措施;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3 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4.2.4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 倍及以上、5 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 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 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 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 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 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7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检测点,应根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分布图,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随机布点,其布点数量每侧不得少于5 个。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地质构造断裂区域以外的土壤氡浓度,应取各检测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3 材料选择

4.3.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2 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4.3.1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 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 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

(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mg/m3)

≤0.09

≤0.09

(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 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11737——89 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2000 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 时,设1 个检测点;

2 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 时,设2 个检测点;

3 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 时,设35 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40m3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23±1

2 相对湿度:45%±5%

3 空气交换率:1±0.05 /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0.3m/s

5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1:1

6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006mg/m3

A.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

2 应将被测材料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

3 测试舱法采样测试游离甲醛释放量每天测试1 次。当连续2d 测试浓度下降不大于5%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后2 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4 如果测试第28d 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28d 的测试结果作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A.0.5 采样方法。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空气出口相连。两个吸收瓶中各加入5mL 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 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 空气。

A.0.6 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 所用仪器、试剂配制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7657-1999 的规定;

2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2 100mL 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3
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
4
测定:2 个吸收瓶中的吸收液分别移入50.0mL 容量瓶中并定容,从容量瓶中各取10.0mL 分别移入50.0mL 具塞三角烧瓶中,再加入10.0mL 乙酰丙酮溶液和 10.0mL 乙酸铵溶液,摇匀,上塞,然后分别放至40的水浴中加热15min,再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1h)。用分光光度法在412nm 处测定吸光度,同时做试剂空白;

5 计算: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 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mg/m3 表示。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标准温度23时的体积。

附录B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B.1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测定 B.1.1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应分别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和TVOC 的含量。

B.1.2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不挥发物含量可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GB/T6751-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B.1.3 水含量:

1 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的水含量,可按国家标准《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2366-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2 当样品不含醛类和某些金属氧化物时,应用卡尔·费休法测定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的水含量,可按国家标准《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GB6283-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取样量,应根据表B.1.3 提供的参数进行选择。

B.1.3 不同水含量样品的参考取样量(卡尔·费休法)

估计水含量(%,m/m)        参考取样量(g)
0
1                          5.0

13                       2. 05. 0

310                     1.02. 0

1030                      0.41.0

3070                       0.10.4

70                               0.1

B.1.4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密度,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GB6750-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B.1.5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TVOC 含量测定:

1 TVOC 含量大于15%时,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TVOC 含量:

TVOC=( 1-NV-Mws×1000 B.1.5-1

        式中 TVOC—样品中TVOC 含量(g/L)

       NV—不挥发物含量,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mw水含量,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ρs样品在23的密度(g/mL)

2 TVOC 含量不大于15%时,宜采用气相色谱法。

1)仪器及设备:

气相色谱仪——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带样品分流的热进样系统;

毛细管柱——50m,直径0.32mm,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15μm

注射器——1μL

2)试剂和材料:

内标物——异丁醇(色谱纯)

基准物(色谱纯)

稀释剂——四氢呋喃(色谱纯)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

检测器气体——氢气(纯度不小于99.99%)

辅助气体——空气。

3)气相色谱条件:

汽化室温度——250

分流比——40:1

进样体积——0.5μL

程序升温——初始温度为70,持续3min,以10/min 速率加热,*终温度为 200,持续15min

检测器温度——260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柱前压为100kPa

4)注射一定量的校准混合物到气相色谱仪,应按下式计算每一种化合物的响应因子:

           (B.1.5-2)

式中 ri—化合物i 的响应因子;

mis—内标校准混合物的质量(g)

mci—校准混合物中化合物i 的质量(g)

Ais—内标峰面积;

Aci—化合物i 的峰面积。

:至少应对甲醛、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丁酯、十一烷进行识别,其他非识别峰,响应因子宜估计为1.0

5)样品准备。称取13g 样品和相同数量级的内标物,**到0.0001g,置于样品瓶中,用一定体积的稀释剂稀释样品,定容。对杂质及不溶物用离心机去除,注射0.11.0μL 测试样品进入气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各化合物的量:

                  (B.1.5-3)

式中 mi—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 的质量(g)

ri—化合物i 的响应因子;

Ai化合物i 的峰面积;

Ais内标物峰面积;

Wis样品中内标物的质量(g)

W—样品的质量(g)

6)计算。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TVOC 含量(g/L):
 

             (B.1.5-4)

式中 TVOC—样品中TVOC 含量(g/L)

mi—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 的质量(g)

mw每克样品中水的质量(g)

ρs样品在23的密度(g/mL)

B.2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B.2.1 本法所用试剂及配制,应符合国家标准《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1995 的规定。

B.2.2 准确吸取100μg/mL 的甲醛标准溶液00.51.02.04.06.0 8.0mL,并称取样品约20g,**到0.0001g,置于500mL 蒸馏瓶中,加入20%磷酸4mL,于水蒸汽蒸馏装置中加热蒸馏,在冰浴条件下用三角烧瓶(预加约30mL 蒸馏水,使馏出液出口浸没水中)收集馏出液约200mL,冷却后定量转移至250.0mL 容量瓶中,定容。取馏出液10.0mL,分别移入10.0mL 比色管,用水稀释至刻度。

B.2.3 在标准系列管及样品管中,分别加入2.0mL 乙酰丙酮溶液,摇匀,在沸水浴中加热3min,取出冷却,分光光度法,用10mm 比色杯,在波长412±2nm 处测定吸光度,并绘制标准曲线,从标准曲线中查出甲醛量。并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

            (B.2.3)

式中 F—样品中游离甲醛含量(g/kg)

C—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甲醛量(mg)

W—样品质量(g)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

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测定

C.1.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分别测定其挥发物的含量及密度,并计算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C.1.2 挥发物的含量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GB/T6751-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C.1.3 密度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GB6750-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C.1.4 样品中TVOC 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C.1.4)

式中 TVOC—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ω1—加热前样品质量(g)

ω2—加热后样品质量(g)

ρs—样品在23的密度(g/mL)

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C.2.1 仪器及设备:

1 气相色谱仪——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2 毛细管柱——50m,内径0.32mm 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程序升温50250,升温速度5/min,初始温度为50,持续10min,分流比为20:140:1

3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

4 顶空瓶——10mL20mL 60mL

5 恒温箱;

6 定量滤纸条——20mm×70mm

7 注射器——1μL10μL1mL 若干个。

C.2.2 样品测定。

1 标样制备:5 只顶空瓶,将滤纸条放入顶空瓶后,应密封;用微量注射器吸取苯00.280.601.102.30μL,应注射在瓶内的滤纸条上,含苯分别为00.246 0.5270.9671.757mg

:苯为色谱纯,201μL 苯重0.8787mg

2 样品制备:取装有滤纸条的顶空瓶称重,**到0.0001g,应将样品(0.2g)涂在滤纸条上,密封后称重,**到0.0001g,两次称重的差值为样品质量。

3 将上述标准品系列及样品,置于40恒温箱中平衡4h,并取0.20mL 顶空气作气相色谱分析,记录峰面积。

4 应以峰面积为纵坐标,以苯质量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5 应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苯的质量。

C.2.3 计算。

样品中苯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 C.2.3)

式中 C—样品中苯的含量(g/Kg)

m—被测样品中苯的质量(mg)

W—样品的质量(g)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

D.0.1 一般原则:土壤中氡浓度测量的关键是如何采集土壤中的空气。土壤中氡气的浓度一般大于数百Bq/m3,这样高的氡浓度的测量可以采用电离室法、静电扩散法、闪烁瓶法等方法进行测量。

D.0.2 测试仪器性能指标要求:

工作条件:温度-1040

相对湿度≤90%

不确定度≤20%

探测下限≤400Bq/m3

D.0.3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D.0.4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间距10m 作网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 (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但布点数不应少于16 个。布点位置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D.0.5 在每个测试点,应采用专用钢钎打孔。孔的直径宜为2040mm,孔的深度宜为600800mm

D.0.6 成孔后,应使用头部有气孔的特制的取样器,插入打好的孔中,取样器在靠近地表处应进行密闭,避免大气渗入孔中,然后进行抽气。正式现场取样测试前,应通过一系列不同抽气次数的实验,确定*佳抽气次数。

D.0.7 所采集土壤间隙中的空气样品,宜采用静电扩散法、电离室法或闪烁瓶法等测定现场土壤氡浓度。

D.0.8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 之间,现场取样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 后进行。

D.0.9 现场测试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试点布设图,成孔点土壤类别,现场地表状况描述,测试前24h 以内工程地点的气象状况等。

D.0.10 地表土壤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土壤氡浓度测试结果等。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E.0.1 仪器及设备:

1 气相色谱仪——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2 热解吸装置;

3 毛细管柱——50m,内径0.32mm 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程序升温50250,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5/min,分流比为1:110:1

4 空气采样器——02L/min

5 注射器——10μL1mL 若干个。

E.0.2 试剂和材料:

1 Tenax-TA 吸附管;

2 标准器——甲醛、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丁酯、十一烷均为色谱纯。

E.0.3 采样。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L/min的速度,抽取约10L 空气,**计时。采样后,应将吸附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

E.0.4 所采空气样品的测定:

1 解吸条件:

温度——200

时间——10min

流速——40mL/min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

2 应制备约00.010.11.010.0mg/mL 标准溶液系列。

3 应通过热解析和气相色谱分析每个标准溶液,记录峰面积,并以峰面积的对数为横坐标,以对应组分浓度的对数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4 所采室内空气样品和所采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同法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记录峰面积并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各组分的量。

:1.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时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2.对其余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E.0.5 计算:

1 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E.0.5-1)

式中 cm—所采空气样品中i 组分含量(μg/m3)

mi被测样品中i 组分的量(μg)

m0空白样品中i 组分的量(μg)

V—空气采样体积(L)

2 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含量:

                  (E.0.5-2)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 组分的含量(m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3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E.0.5-3)

                            式中 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mg/m3)

: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用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