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双酚A奶瓶的“零容忍”又给我们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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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3615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毕晓哲

  欧盟认为含双酚A奶瓶会诱发性早熟,今起将禁止生产。国内商家表示,国内标准与欧盟不同,不会下架也不会接受类似问题退货。目前塑料制品国家标准正在修订中,暂未公布。据悉,双酚A在加热时能析出到食物和饮料当中,它可能扰乱人体代谢过程,对婴儿发育、**力有影响,甚至致癌。(3月1日《***》)

  在对双酚A的认知和禁用上,欧盟迈出了极为可贵的一步。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对含双酚A物质婴用产品的认知,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类似“禁令”和“相关举措”实是必然。

  欧盟在对双酚A以及双酚A奶瓶的态度上,有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其一,这一事件让人感觉到的是当地相关机构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零容忍”。欧盟近几年来的做法是,总能把先进技术和手段直接用于关系公众健康的食品**检测上。这种理念的结果就是相比我国,欧盟等西方国家有着更严格的食品、服装等产品的准入标准,较大限度维护当地公众健康的同时,带给人们的感觉就是“除非发觉不了,一经发觉就‘眼睛不揉沙子’”。在这方面,我国明显落后。

  其二,对待公众健康尤其是婴幼儿健康的保护极为重视。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其立法成本和幅度远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前几年屡次在出口儿童玩具上“受阻”,就源于出口国制定的标准过低。这其实就是一种将婴幼儿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置于何种位置的表现。又如美国的婴幼儿奶粉生产厂家,完全是由各大制药厂家生产,而不像另外一些国家那样“政出多门”。当然,还有一个理念也值得借鉴。如针对食品**问题的处置及时。从被当地公众关注双酚A奶瓶到出台“禁令”,时间极为短暂,并没有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陷入长久的利益纷争。

  我国当然并不是对婴幼儿人身健康**不重视,而是重视得不够。一方面体现在“法”和“制度”的滞后上,就双酚A奶瓶和双酚A产品的规范而言,目前我国只有一份适应于所有PC瓶的国家标准,就是G B 14942-199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里面对双酚A用量规定:一升蒸馏水中所含的酚须≤0.05m g。上述标准不仅缺乏操作性,标准也过低。另一方面,更令人忧虑的是相关部门对问题反映上的滞后。这几年来每每发生食品**卫生事件,总给人以“被动挨打”的感觉。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之后,我们才知道检测“蛋白”,“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之后,有关方面才添加“检测三聚氰胺”标准……再到“洗虾粉”、“毒火锅”、“重金属蔬菜”监管等。

  科技检测手段有客观差距,但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和程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太多太多查处之后的“**问题”死灰复燃。所以,归结起来依然还是与执法理念和对待问题的“态度”有关。欧盟对双酚A奶瓶的“零容忍”其实是给我们上了一课,从保护公众**健康、婴幼儿人身健康**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推诿,即使严格到“苛刻”的地步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