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湖轮胎 在哈**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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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34004 来源: 生活报(哈尔滨)

  本报1日讯 (记者孙娜) 连日来,哈市工商部门接到的有关锦湖轮胎的投诉与日攀升,然而,被许多人所期待的“召回细则”却迟迟没有下文。今日,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再次发出行政建议:在召回细则出台前,**禁止销售锦湖轮胎,**禁止销售配装锦湖轮胎的整车。

  禁售范围 不仅“天津造”

  今天,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针对锦湖轮胎的问题,再次向各轮胎经营企业、汽车销售、维修、售后服务企业发出行政建议。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鉴于锦湖问题轮胎召回迟迟没有下文和针对锦湖南京、长春轮胎的投诉情况,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建议在国家有关部门和锦湖方面召回细则出台前,**禁止销售锦湖轮胎,**禁止销售配装锦湖轮胎的整车。各汽车销售企业如销售整车,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轮胎。因销售锦湖轮胎或配装锦湖轮胎的整车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绪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车主索赔

  不得推诿

  王绪坤表示,连日来,也有消费者反映4S店以及锦湖方面存在踢皮球的现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把4S店以及锦湖厂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也意味着锦湖厂家和4S店,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孙娜

  (本文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