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PM2.5该不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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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27920 来源: 易展仪表展览网
导读:PM2.5,貌似很专业的术语,离我们的生活却非常之近。我们城市中常见的灰霾天气,PM2.5往往是主因,这些还不到头发丝粗细的1/20颗粒物,它在大气中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有重要影响。不仅如此,PM2.5堪称人体健康的一大杀手,它成分复杂,多含有毒有害物质,由于颗粒太小,它能穿过鼻腔中的鼻纤毛,直接进入肺部,甚至渗进血液,从而引发包括心脏病、动脉硬化、肺部硬化、肺癌、**等各种**。但是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却仅将PM2.5作为一个参考限制指标。

 

  新版标准大局已定?或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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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拟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提高统计有效性
    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日前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希望这次周部长不是旧事重提,而是真正严格的对标准进行再次审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的修订工作早已经进入**次征求意见阶段,早在2010年11月18日已经发布了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征求意见稿基本等同于新标准的正式版本,但是近几年热门污染指标PM2.5仅作为参考限制指标。周部长这时将标准拿出来说事,是否代表标准的修订工作或现转机呢? 详情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2010年11月18日,环保部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与GB 3095-1996的主要变化如下:
    1. 取消三类区,即取消特定工业区;
    2. 删除氟化物,将TSP、铅和苯并[a]芘作为选测项目;
    3. 采样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执行;
    4. 增加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5. 增加PM2.5、NOx等12种污染物作为参考监测项目。 详情
 

 

  标准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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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历年修订
    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煤烟型污染我国**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82),并于1982年发布实施。当时,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标准分为三级,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光化学氧化剂(O3)共6项污染物项目,其中飘尘的标准为参考标准。标准制定时,决定将氟化物等具有局地污染特征的污染物由地方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1996年**次修订GB 3095-1982,名称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此次修订针对煤烟型大气污染的同时,也适当考虑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修订后的标准缩小了三类区,扩大了二类区,增加了二氧化氮(NO2)、铅(Pb)、氟化物、苯并[a]芘(B[a]P),污染物项目扩大到10项,并将飘尘和光化学氧化剂的名称调整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臭氧(O3)。实施4年后,针对标准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2000年对GB 3095-1996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NOx,适当放宽了NO2和O3的标准,以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详细

    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编制历程
    2008年,项目承担单位接受项目任务后,成立了由大气科学、大气化学、环境科学、环境健康、环境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科研人员组成的编制组,并连续多次就项目开展的技术路线、工作内容等进行研讨。
    2008年5月~12月,收集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地区和组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资料文献资料。
    2009年1月~8月,对收集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撰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GB 3095-1996)项目开题报告初稿以及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初稿)。
    2009年9月~12月,环境保护部就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的有关问题,以环办函[2009] 956号文件的形式向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共计193家单位、部门,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征集意见。征集意见主要认为:1)应适当调整二类和三类功能区的分类方式,取消三级标准,仅分为二级标准;2)污染物项目应增加PM2.5、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恢复NOx,增加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项目,以及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项目;3)应加严SO2、CO、Pb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4)增加O3 8小时浓度限值,限定O3 1小时浓度限值的取值时间范围;5)应调整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采用自动监测方法,增加监测频率。 详细

 

  PM2.5该不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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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2.5宜尽快列入空气质量标准
    毫无疑问,PM2.5数据一旦公开,空气质量的数据肯定不会那么漂亮了,污染天气将增加,“蓝天”数量会减少,这无疑将影响政府部门的政绩。2009年,环保部门曾对灰霾天试点监测,结果显示,灰霾发生的天数占所监测天数竟高达14.0%至57.8%,其中上海134天、深圳115天、南京211天。
    不过,空气质量的监测显然不是为了美化“政绩”,它的着眼点应是服务民众的利益。世卫组织曾指出:当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时,人的死亡风险比每立方米10微克的情形约增加15%。研究也显示,PM2.5浓度越高,呼吸系统病症和心血管病的发病率也同步增高。PM2.5对人体的伤害是如此之重,但大多数人被蒙在鼓里,得不到相应的提示和指导,以采取有效的防范去规避这种伤害,这一现实明显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信息公开的精神相悖。 详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PM2.5仅作为参考指标
    2010年10月9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订讨论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认为,当前国家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时机不成熟,国家实施氟化物等具有区域特征的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必要性不大,同意发布PM2.5及氟化物等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参考限值,地方省级政府可参考其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同意增加O3 8小时标准;会议同意取消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功能区,但应考虑无人口居住的沙漠、荒漠等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对于NOx,如果要恢复该指标,应慎重处理好城区NO2与NOx的关系;应增加标准实施成本分析等。
    2010年11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10年11月18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大部分机构建议增加PM2.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的修订工作**阶段共对包括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开大学等44家机构征求了意见。超过59%的机构明确建议应增加对PM2.5的限制,仅有不到5%的机构建议不增加PM2.5,部分机构认为视情况而定,还有部分机构建议用PM2.5代替PM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新增PM2.5作为参考指标,似乎既听取了相关机构的意见,又保住了如作为强制指标时超标的尴尬,不知道标准是为了面子还是为了真正的环保? 详细
 

 

  强制存在难题?面子还是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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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技术存在难题?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86年发布了《大气 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1995年发布《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2011年9月8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以替代GB 6921-86。
    纵观这三个标准,不管是从方法还是仪器等各方面基本一致,**不同的就是采样时需要用到的粒径切割器的差别。
    仪器仪表行业这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特别在环保领域,对于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仪器基本都是国内生产。国内相关厂商在国内标准严重滞后欧美等国的情况下,并没用墨守成规,早就参考国外先进标准研发适用于TSP、PM10和PM2.5等指标的各类仪器,且仪器的各类指标早已达到******。
    如果还说没用基础,只能说是没有数据基础,说到这点这似乎跟国内照搬国际、国外标准的一贯作风矛盾,真是自欺欺人!

    PM2.5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TSP和PM10浓度水平较高,两种污染物的污染问题还未根本解决。我国PM2.5污染较重,**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年均浓度均远高于WHO的准则值,仅有2个城市年均浓度低于过渡期-2目标值,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我国还未展开对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缺少监测基础。真的是因为缺少监测基础,还是为政绩保驾护航? 详细

    国内外PM2.5限制对比
    PM2.5列入空气质量指标,技术上不存在问题,目前不仅发达国家已将其列入,包括印度、泰国、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已开展了PM2.5的频密监测和发布。我们对PM2.5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关键在思维的障碍。 详细

    PM2.5的危害
    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范围很广,包括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儿童发育、肺癌死亡率等。直接影响包括肺损伤和发炎、气道反应增多和**加重、对呼吸感染易感性的增加。细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还包括造成的肺损伤导致心血管效应、心律不齐、心脏异常等,以及造成的肺炎、血凝度增加等导致血液动力学效应。同时,燃烧源细颗粒物及其它环境细颗粒物的短期暴露可能会加重长期健康效应,如致癌毒性、基因毒性等。颗粒物暴露对过早死亡及呼吸系统**入院率、学校缺勤率、旷工率等都有影响,还与宿主防卫机制相关。*新流行病学研究表明,短期细颗粒物暴露与过早死、呼吸系统**入院率、急诊量及对��功能的影响有关。总的来说,不同的健康反应与不同特性的颗粒物相关。
    根据目前大量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仍然不能确定PM10和PM2.5健康效应阈值。国际上*权威的研究是美国癌症协会(ACS)和哈佛六城市研究结果,该两项研究表明PM2.5的长期暴露与死亡率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根据哈佛六城市研究结果,各城市长期暴露于平均*低浓度11.0μg/m3和12.5μg/m3的PM2.5的人群具有相似的暴露危险性;而平均浓度14.9μg/m3的暴露人群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这就意味着年均浓度在11~15μg/m3之间的范围内会出现预期的健康效应;WHO根据上述研究及其它科学文献,确定年均浓度10μg/m3可被作为可能产生健康效应的平均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年均浓度的准则值,但由于没有健康效应的阈值,因此即便低于10μg/m3也不能保证完全消除不利的健康风险,而只能预期显著降低健康风险。WHO 根据 PM2.5/PM10 约为 50%的原则确定了 PM10 的年均浓度准则值为20μg/m3。 详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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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发布实施,意味着国家对PM2.5问题的正视,是个很大进步。毫无疑问,PM2.5数据一旦公开,空气质量的数据肯定不会那么漂亮了,污染天气将增加,这无疑将影响政府部门的政绩。不过,空气质量的监测显然不是为了美化“政绩”,它的着眼点应是服务民众的利益。相信政府在环保和政绩两点上,会做出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