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晓波:康菲漏油生态和人身财产赔偿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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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2604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从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在渤海发生漏油事件之后,康菲公司即被推到了中国舆论界的风口浪尖。

  先后出现诸多关于此次漏油事件和康菲公司的新闻,有报道称渔民受损后欲提起诉讼却证据不足。有报道指出康菲公司在招聘广告中称溢油事故提高了其知名度,随后康菲公司又否认这一新闻。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表示要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诉讼,并向全社会公开选聘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此案。

  面对国内一浪高过一浪的声讨,直到8月19日,康菲公司才**就溢油事故表示道歉。9月7日,康菲公司表示将为中国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设立基金,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的整体环境。

  康菲公司为何如此傲慢?

  从3个多月的事态发展可以看出,康菲公司对待本次溢油事故的态度非常消极,甚至在事故曝光的前期阶段仍试图隐瞒真相。这种处理态度显然是非常注重诚实信用和公众评价的西方企业的一贯作风。有人调侃其“入乡随俗”,指出由于此次事故发生在中国,所以康菲公司才得以如此“淡定”。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真实情况并主动向公众道歉,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很快成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

  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也因此官司缠身,有司法部这样的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有环保NGO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有私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污染受害者提起的侵权诉讼。在这样多管齐下的压力下,如果英国石油公司不采取上述积极的补救行动,恐怕在美国市场将无立锥之地了。

  反观康菲公司在中国渤海溢油事故中的表现,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是促使康菲公司消极应对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款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根据这一条款,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重任。

  在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公告中,其计划将要提起的是“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这一诉讼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康菲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多只需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

  区区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于这样一家跨国石油巨头来说犹如九牛之一毛,这样一条关于罚款限额的法律规定对经济实力强大的污染者来说,完全起不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在行政手段无法有效规制污染行为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显得十分必要。

  生态索赔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但是,我们需要看到,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机制。因此,笔者预计,尽管现在国家海洋局公开招聘了法律服务团队,但是要真正进入诉讼程序还将面临许多困境。

  在本次事故中,国家海洋局要对康菲公司提起索赔诉讼,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确定索赔数额的问题。由于生态损害是一个非常宽泛并且难以量化的概念,因此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并非易事。

  此外,国家海洋局之所以能够依法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原因在于其代表国家行使海洋资源所有权,油污泄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实际上是侵害了国家的海洋资源所有权。

  因而国家海洋局提起诉讼能够救济的也**于国家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其中并不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便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提起诉讼,也并不能排除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财产或人身损害为由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无论国家海洋局*终对康菲公司油污泄漏事件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遭受此次油污泄漏事件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应选择沉默,应当积极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一些遭受污染的渔民等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联合起来提起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环保民间组织(以下简称NGO)作为原告而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NGO在诉讼中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在环保领域态度一向十分积极的NGO要想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有所作为,可以选择另一条道路——无偿代理渔民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者为渔民提起诉讼提供相关的技术和法律援助。

  这些由受损渔民或者单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其赔偿额度加在一起也是非常巨大的,可以有效地抵消康菲石油因怠于处理油污泄漏而获取的巨额利润。再加之国家海洋局将要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处罚过低带来的尴尬局面。

  另外,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中,我们还不应忽视对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此次油污事件的影响及康菲公司的恶劣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康菲公司的行为符合这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说康菲公司把握住了我国环境立法偏弱、偏软的命门,还言之过早。法律对它的行政处罚确实远远不足以消除其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但如果形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多管齐下、共同追责的局面,将会使康菲公司以及其他跨国集团公司清醒认识到在中国积极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面对生态索赔,我国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及相应的技术标准

  制度之“漏”怎么堵?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源

  7月5日下午,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渤海漏油事故调查情况。当天,据相关人士透露,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才20万元?”“清理海域20万元够吗?”……“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的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不少人认为,对于这样一起溢油事故来说,20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实在“太少了”。

  责任追究不止20万元

  那么,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追究仅仅止于20万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一位网友所言,“罚款只是罚款,还有赔偿。”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这类案件可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目前,国家海洋局已招聘法律服务团队,准备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20万元罚款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对于这起事故来说,还有民事救济的途径。

  尽管如此,重大污染事故罚款过低也是近年来饱受诟病的问题。不少专家都表示,目前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9年修订颁布的,相比于12年前,如今20万元早已远不足以惩罚肇事企业、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此,专家建议对法律做出适当的调整。

  从这一点来看,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修订之前,《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的*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造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国家为治理污染投入了几十亿元,但吉林石化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元……

  众多事例让人感到,100万元的罚款仅是九牛一毛,远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也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呼声很高的一个焦点问题。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这一规定并未将罚款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确定比例,设立浮动额度,“上不封顶”。相应地,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民事赔偿是有效的救济途径

  当前,在行政处罚上限已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对于此次的溢油事故来说,民事赔偿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海洋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海洋局可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这方面,我国也有成功的先例可循。

  早在2002年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案”(以下简称“**案”)中,原告成功索赔4209万余元。

  2002年,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艘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在渤海与一艘中国籍货轮发生了严重碰撞,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之后,天津市海洋局率先将肇事方告上法庭,索赔巨额生态损失。此后,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3家渔民协会和256户渔民、养殖户等多个原告纷纷就渔业资源遭受的损失提出巨额索赔。

  除诉讼主体资格外,这类案件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有专家表示,除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效的实质性开展。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补偿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在这方面,山东省走在了**的前列。2010年6月,山东省在国内率先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高索赔额度高达两亿元,打破了索赔无据的尴尬。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郭佩芳曾表示,我国针对海洋的补偿赔偿一直都是空白,山东省出台的这一《办法》**借鉴意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下一步能够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其中规定,**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从长远来看,要从源头堵漏,这些措施必不可少。对于此次溢油事故来说,争取合理赔偿、修复受损生态已是当务之急。

  国家海洋局责令蓬莱油田停产,后续索赔工作提上日程

  渤海油田溢油如何了局?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

  9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消息,监测结果显示,蓬莱19-3油田的C平台附近仍有间歇性油花溢出,并且每天上午都发现有小范围油带。这距离6月4日**次出现少量溢油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国家海洋局对渤海溢油事故的决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目前已完成蓬莱19-3油田共计231口井的**停产。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9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消息,监测结果显示,蓬莱19-3油田的C平台附近仍有间歇性油花溢出,并且每天上午都发现有小范围油带。这距离6月4日**次出现少量溢油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国家海洋局对渤海溢油事故的决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目前已完成蓬莱19-3油田共计231口井的**停产。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一个月两次漏油

  6月4日,康菲公司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开始出现少量溢油。6月8日,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称,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的一条天然断层发现海底渗油。6月12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确认溢油源自蓬莱19-3油田。

  6月17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中国海监22”船报告: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此平台距B平台附近的海底渗油地点约两英里。康菲表示其通过打水泥塞,渗油在48小时内得到成功的控制。

  蓬莱19-3是迄今为止中国国内建成的*大海上油气田,面积覆盖约3200平方公里,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康菲公司担任作业者。

  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漏油,康菲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

  而在此时,中国公众完全不知道发生了海上油田原油泄漏事故。渤海油田漏油事故的消息*早是被微博披露的,时间是6月21日。这距离事故发生已经有将近半个月的时间,而后来,媒体纷纷希望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是康菲公司都没有做出回应。

  国家海洋局责令其停产

  在媒体报道后,国家海洋局介入调查。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向社会公布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相关情况。除发生事故的作业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以外,海面已无明显漂油,840平方公里海水恶化成劣四类。

  康菲公司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海底渗漏点已被全部堵住。

  然而,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并未停止。7月10日,国家海洋局在对蓬莱19-3油田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一油田B、C平台出现了新的漏油迹象。7月13日,国家海洋局指示康菲公司暂停B平台和C平台的生产作业。

  8月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下发通知,要求康菲公司针对B平台的减压和弃井计划,制定专门的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分局备案;同时要求康菲公司制定减压和弃井措施不力情况下彻底封堵溢油源的应对方案。

  同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要求康菲在8月31日前完成所有的封堵工作,并提交第三方对封堵效果的评估鉴定报告。

  康菲公司终于道歉

  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公告,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主、多家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渤海溢油索赔案。

  8月19日,康菲公司**发布公告表示道歉,并承诺将承担责任做好渤海**、环保和清理工作。

  而此时,国家海洋局在蓬莱19-3油田海域发现3处油膜覆盖区域,油膜长度从5公里~10公里不等,宽度约50米~100米,分布的海域范围达1.35平方公里。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承认在C平台西北侧发现9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8月24日,综合卫星、海监飞机、海监船舶监测信息显示,蓬莱19-3油田监测海域表层海水石油类浓度较高,高值区主要位于C平台海底油污清理现场。

  同**,康菲公司就渤海漏油事件在北京召开媒体发布会。康菲公司总裁司徒瑞在发布会上向公众道歉,表示将对溢油事件负责,并宣布蓬莱19-3油田溢油源已被**封堵。这一说法随即遭到广泛质疑。

  渤海漏油事故继续恶化。8月25日,在舆论的重压下,康菲公司承认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床又发现新的油污(含油基泥浆)渗漏点,C平台附近先后共发现渗漏点16个。

  海监部门现场调查显示,新出现的16个新溢油点与康菲公司在渤海5个钻井平台的继续作业有关。

  针对康菲公司处置溢油事故不力的情况,9月2日,国家海洋局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作业(三停)。9月5日,康菲公司称蓬莱19-3油田231口井已停产。

  相关索赔工作正逐步展开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发生后,山东长岛及河北乐亭、昌黎等地反映出现养殖产品大量死亡情况。

  8月,农业部组织专家分别到乐亭、昌黎就养殖扇贝大量死亡开展调查。经过排查分析和取样检测,排除病害因素,但不排除扇贝死亡是由油污或赤潮等环境因素造成。

  山东、河北、辽宁等地众多渔民、养殖户决定起诉肇事者康菲公司。由于诉讼费高、评估难、取证难、索赔制度缺失等条件限制,这一民间索赔进展缓慢,困难重重。

  为进一步减少渤海油田漏油事故的危害,农业部组织渔政和渔业生态环境与养殖病害等方面力量,开展了在事发海域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进行相关水样、生物样和水产品样本检测,并开展渔业资源损害评估。目前,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评估结果将直接用于渔业部门提出的渔业资源索赔。农业部表示,将依法提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

  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工作目前已经展开。

  9月7日,康菲公司宣布将为中国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设立基金,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