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市场>>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规定>>重金属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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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2006年颁布的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制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高限量(废止了委员会条例(EC)No 466/2001)详细规定了欧盟水产品、谷物、蔬菜、水果、牛奶等食品中铅、镉、汞、锡重金属的限量。   
    2008年欧盟委员会条例(EC) No 629/2008对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铅、镉、汞、锡重金属在各类食品中的含量,尤其在水产品中的含量做了较大调整。
    委员会条例(EC)No333/2007,关于食品中的铅、镉、汞、锡、3-氯-1,2-丙二醇(3-MCPD)、3,4-苯并芘的官方控制的采样与分析方法中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锡、3-MCPD、苯并芘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欧盟食品中重金属的限量标准具体如下:

重金属

食品

*大残留限量

mg/kg 湿重)

 

 

 

 

 

 

 

 

 

 

 

未加工牛奶、热处理牛奶、奶制品加工中的用奶

0.020

婴幼儿配方食品

0.020

牛、羊、猪和家禽的肉(不包括下水)

0.10

牛、羊、猪和家禽的下水

0.50

鱼肉

0.30

甲壳类动物,不包括蟹肉、龙虾和类似大甲壳类水产品的头部和喉部

0.50

双壳贝类

1.5

去掉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谷物、豆荚和豆类

0.20

蔬菜,不包括芸苔属蔬菜、叶类蔬菜、新鲜药草和菌类。

土豆只适用于去皮土豆。

0.10

芸苔属蔬菜、叶类蔬菜和以下菌类:双孢蘑菇(普通蘑菇)、平菇、香菇

0.30

水果,不包括浆果和小水果

0.10

浆果和小水果

0.20

油和脂肪,包括乳脂

0.10

果汁、浓缩果汁、果汁饮料

0.050

酒(包括气泡酒、不包括烈性酒)、苹果酒、梨酒、水果酒

0.20

芳香葡萄酒、芳香葡萄酒饮料和方向葡萄酒制成的鸡尾酒

0.20

食品补充剂

3.0

 

 

 

 

 

 

 

 

 

 

牛、羊、猪和家禽的肉(不包括下水)

0.050

马肉,不包括下水

0.20

牛、羊、猪、家禽和马的肝脏

0.50

牛、羊、猪、家禽和马的肾脏

1.0

鱼肉,不包括以下鱼种的肉:

鲣、斑带重牙鲷、花鳗鲡、唇鲻、竹荚鱼及金枪鱼、鲯鲭(鲯鲭属)、沙丁鱼、鳎鱼、金枪鱼、风尾鱼、旗鱼

0.050

以下水产品的肉:

鲣、斑带重牙鲷、花鳗鲡、唇鲻、竹荚鱼及金枪鱼、鲯鲭(鲯鲭属)、沙丁鱼、鳎鱼

0.10

金枪鱼肉

0.20

风尾鱼、旗鱼肉

0.30

甲壳类动物,不包括蟹肉、龙虾和类似大甲壳类水产品的头部和喉部

0.50

双壳贝类

1.0

去除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谷物除了糠麸、小麦和大米

0.10

糠麸、小麦和大米

0.20

大豆

0.20

蔬菜、水果,除了菜叶、新鲜的香草、**、茎状类蔬菜、块根类蔬菜和马铃薯

0.050

茎状类蔬菜、块根类蔬菜和马铃薯,除了块根芹(27)。对马铃薯,*高残留限量只适用于去皮马铃薯

0.10

菜叶,新鲜的香草和以下**:蘑菇(普通的蘑菇)、平菇(糙皮侧耳)、香菇(花菇)

0.20

**,不包括蘑菇(普通的蘑菇)、平菇(糙皮侧耳)、香菇(花菇)

1.0

食品补充剂,不包括主要由海藻或海藻制品构成的补充剂

1.0

食品补充剂,主要由海藻或海藻制品构成

3.0

 

以下鱼的肉:

琵琶鱼、大西洋鲶鱼、鲣、鳗鲡、锯鳞鱼、鳕鱼、大比目鱼、岬羽鼬、枪鱼、鲽鱼、鲻鱼、粉鳕鳗鲡、梭子鱼、普通鲣鱼、

细鳕、葡萄牙角鲨鱼、魟鱼、雄鲑、安哥拉带鱼、铜盆鱼类、鲭或溜滑的鱼、鲟鱼、旗鱼、剑鱼、金枪鱼

1.0

食品补充剂

0.10

 

 

 

罐装食品,不包括罐装饮料

200

罐装饮料,包括罐装水果汁和罐装蔬菜汁

100

罐装婴儿食品,罐装婴幼儿谷物加工食品,不包括干制品和粉状食品

50

罐装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牛奶),不包括干制和粉状食品

50

罐装**婴儿的医用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干制和粉状食品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