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规定“醇烟”需标明危害等同其它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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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据《中国新闻网》报道  澳门特区政府11月21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新控烟法于明年起生效后,所有带有“醇”、“特醇”等名称的香烟,必须同时以中葡文标示警告字句,标明这些香烟对健康的危害相当于其它**制品。

  澳门《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俗称新控烟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行政长官批示,《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生效之日起,**制品所使用的商用名称带有“醇”、“特醇”、“light”、“lights”或类似表述,可以继续销售,但必须以中文及葡文,并以不褪色的方式,在独立包装上标示下列警语:“本产品对健康的危害相当于其它**制品”。

  另外,社会文化司司长张裕也签发批示,规定**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于发售前*少1个月及于每年12月,向卫生局填报**制品使用的配料及分量。

  不少议员认为,现时澳门**价格及税收与香港及内地存有较大差距,不利控烟工作推行,同时亦容易引致**不法贸易行为的出现,促请政府尽快增加**税率。

  而澳门卫生政策学会认为,在增加**税的同时,必须堵塞非法和合法免税烟的漏洞,包括加强区域合作和跨部门合作,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同时收紧入境人士准携带**制品的数量,可参照香港做法,将每人每次可携带**10包降至只可携带**19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