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
点击量: 22116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条 为合理布局**制品零售点,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和《**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正公开、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从事**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含200)不超过4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凡位于居民小区内及门口附近的零售点均适用本款;

  (二)农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按村民人数确定零售点, 每2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较大,居住过于分散及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零售网点;

  (三)城区、商业区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的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城市主干道同侧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综合集贸市场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含200)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

  (五)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零售点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经营面积扩大情况适当增加;

  (六)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受间距或人口限制:

  (一)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申办零售点的;

  (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乡村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 

  (三)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

  (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五)**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查和评估,对情况属实的,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的。

  第八条 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申请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但申请人仅享受一次照顾,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本户人员经营,否则,**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零售许可证。 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因素不适宜经营**的; 

  (二)中、小学校院内及校门口可行距离50米以内;

  (三)自动售货机、柜;

  (四)流动的摊、点、车等;

  (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制品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新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专卖许可条件,**专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零售点应当认真执行**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可行间距,是指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可合法通行的*短距离。

  在测量时,以零售点经营场所正常营业正门中心为端点的直线实际距离为准;申请人、相邻经营户应当在测量现场。

  第十二条 现持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原许可的经营地继续经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到期时不予延续:

  (一)**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经营**专卖品一年内被**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两年内被**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经营假冒**、走私烟行为的;

  (五)因非法经营**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有本办法规定第九条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照**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确需改变经营地址的,必须向当地**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制品“家店合一”的零售户,申请或延续**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业户必须书面明确经营活动区域,否则不予申请或延续。

  第十五条 当年复退军人、应届毕业大中专学生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同等条件下,凭有关证明、证件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恐吓、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零售点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泰安市**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泰政办发〔200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