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对**和**制品**性管制法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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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欧盟(英国、德国等)、日本等**贸易主要国家和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其**和**制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进行不同程度上的管制,已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贸易壁垒。

  一、***气

  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进入其市场的**产品的烟气焦油量*大限量,个别规定了烟气烟碱量的*大限量;都要求产品包装上标注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个别要求标注烟气一氧化碳量;并且规定了实测值对盒标值(包装标注)的允差和超差处罚措施。除美国采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IE)方法(该方法与国际标准相似,在一些具体操作方法上有所差别)进行检测外,大都依据CORASTA推荐的国际标准(ISO3308,ISO3402,ISO4387,ISO10315,ISO10362-1)进行检测。

  二、**制品添加剂

  随着国际上对**等**制品添加剂中致害物质和其燃烧后可能产生的致害物的日益关注,要求**制品生产商提供添加剂名单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政府也正着手制定添加剂允许(或禁止)使用名单及限量等管制措施。

  美国**生产中添加剂的使用遵照FDA(联邦食品与药品管理署)公布的通常认为**的食品和药品添加剂名单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尽管曾经有关于要求**制品生产商提供添加剂名单的议案,但至今仍无此方面对**制品的特殊规定。

  欧盟在此方面的措施相对严格,包括英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在内的部分成员国已经颁布了各自的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或禁止使用名单,欧盟于1997年通知各成员国考虑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并定期提交一份调查报告,以期在欧盟内部建立统一的法规。

  英国自1975年起每年以政府与**企业自愿订立公约的形式公布一份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这份名单中包含600余种添加剂,参加公约的**企业使用新的添加剂必须得到国家卫生部的认可,其他欧盟成员国认可的添加剂也允许使用,这一公约正在准备制定使用限量的内容。

  德国在1977年立法,并于1998年修订,公布了一份允许使用的分为14类的添加剂名单和一份允许使用的香精的名单。

  比利时于1990年颁布了法令,规定了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其中包括酸、盐、氨、乙醇、胶和色素等类物质。

  法国在1995年立法,公布了详细分为7类的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同时对使用限量做了要求,这份名单内容同德国和比利时的相似。

  瑞典1993年**法案规定了致害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并要求在**包装上标注。

  芬兰1977年颁布法令,公布了添加剂、色素、香精允许使用名单。这份名单很详细,但未能执行。

  意大利没有立法,但**专卖局规定依据法国和德国的添加剂名单对**制品添加剂进行管制。

  西班牙依据本国食品法和德国**法规管理**制品添加剂,对由美国进口的添加剂则遵照美国FDA和GRAS的管理规定。

  奥地利在1995年的**法中提出准备对**制品添加剂立法。

  丹麦、希腊、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等国没有相关的法规。

  三、关于**及**制品中农药残留量的规定

  近年来,烟叶中的农药残留量已成为国际烟叶市场评价和选购烟叶的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对烟叶中的农药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

  美国1988年起执行了美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的烟叶调整条例修正案,条例规定每批进口烟叶都必须对16种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并规定不允许进口残留量超标的烟叶,1989年又规定对农药残留量的检测种类增加6种,且烟叶中不得含有未得到美国政府登记批准使用的农药成分。2001年1月再次修订,规定了21种检测种类、15个限量(有10种农药分为4类,分别求和计算限量)。

  德国1973年规定了15种农药残留量的限量,1986年规定了*****中农药(18种)残留的*高限量,同时推荐了烟叶原料中农药(71种)残留的*高限量。

  根据1991年统计,意大利规定了78种农药残留的*高限量。

  西班牙规定了21种农药残留的*高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