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取消政府主导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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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日召开的医药界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医药界人士建议取消政府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这份拟由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等医药界代表委员联合提交的《关于取消政府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建议》称,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章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说明招标人必须是付款者,且与招标项目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即谁付款、谁采购,谁就是招标人。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实际上是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不是付款者和采购者,与药品招标项目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属于“只招不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6年后,为逃避上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用行政手段要求各医疗机构与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实际上卫生等行政部门还是药品招标的主导者,还是取代了医疗机构的招标人资格,而药品的采购者、付款者和直接利益相关者还是医疗机构,这属于变相的“只招不采”,性质更为严重。

  该建议认为,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导致商业贿赂盛行。由于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变相“只招不采”,药企不得不与实际的药品采购付款者——医疗机构进行隐性的“二次议价”,否则就无法获得市场份额,这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倒逼药企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易竞争,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盛行,加剧了看病贵的问题。

  该建议还表示,基本**集中招标采购“唯低价是取”,人为制造的恶性竞争导致了“劣币驱逐良币”,不但影响药品的供应,还隐藏着巨大的质量**风险。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高度垄断,腐败盛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有鉴于此,医药界代表委员建议,按照新医改的精神“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取消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归还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权和定价权。这样做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也有利于提高医药行业的集中度,规范医药购销秩序,还有利于药企集中精力和财力进行药品研发与**;而医药企业也无需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违法竞争,只需以质量、品牌、规模、**和价格开展正常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