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荧光带盖比色皿 微量荧光带盖比色皿
产品简介
微量荧光带盖比色皿简单介绍比色皿工厂标准本标准适用于7 2 1. 7 5 1玻璃比色皿,此比色皿使用于各种分光光度计上定量分析盛放试液之用
产品详细信息
微量荧光带盖比色皿的详细介绍
比色皿工厂标准
比色皿工厂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7 2 1. 7 5 1玻璃比色皿,此比色皿使用于各种分光光度计上定量分析盛放试液之用
一、尺寸
1、7 2 1 尺寸及通光区范应符合下表要求:
光径尺寸A | 内径尺寸B | 外径长尺寸C | 外径宽尺寸D | 外径高尺寸H | 通光区尺寸e*h |
5±0.1 | 12±0.2 | 9±0.2 | 15±0.2 | 43±0.5 | 11.5*25.5 |
10±0.15 | 12±0.2 | 14±0.2 | 15±0.2 | 43±0.5 | 11.5*25.5 |
20±0.15 | 12±0.2 | 24±0.2 | 15±0.2 | 43±0.5 | 11.5*25.5 |
30±0.15 | 12±0.2 | 34±0.2 | 15±0.2 | 43±0.5 | 11.5*25.5 |
50±0.15 | 12±0.2 | 54±0.2 | 15±0.2 | 43±0.5 | 11.5*25.5 |
2、7 5 1 尺寸及通光区范应符合下表要求:
光径尺寸A | 内径尺寸B | 外径长尺寸C | 外径宽尺寸D | 外径高尺寸H | 通光区尺寸e*h |
5±0。07 | 10±0.2 | 7.4±0.25 | 12.4±0.2 | 45±0.3 | 8*35 |
10±0。07 | 10±0.2 | 12.4±0.25 | 12.4±0.2 | 45±0.3 | 8*35 |
20±0。1 | 10±0.2 | 22.4±0.3 | 12.4±0.2 | 45±0.3 | 8*35 |
30±0。1 | 10±0.2 | 32.4±0.3 | 12.4±0.2 | 45±0.3 | 8*35 |
40±0。1 | 10±0.2 | 42.4±0.3 | 12.4±0.2 | 45±0.3 | 8*35 |
50±0。1 | 10±0.2 | 52.4±0.3 | 12.4±0.2 | 45±0.3 | 8*35 |
二、比色皿技术要求
1、比色皿应符合本标准要术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
2、比色皿的透光面玻璃应无色透明,其透射率不得低于85%,在波长420~700nm范围内,其透、射率差值不大于5%。石英.比色皿其透射率不得低于80%,在波长220~420nm范围内,其透射率差值不大于5%。
3、比色皿的透光面平行度偏差,光径5mm、10mm的内径不得超过0.05,外径不得超过0.1,其余的内径不得超过0.1,外径不得超过0.2。
4、比色皿的实际尺寸长度与标称尺寸长度的差值应符合表中的要求。
5、成套比色皿中,同一内径长度的一组透射率的差值不得超过0.5%。
6、经比色皿应能受6N氢氧化钠、盐酸、98%以上的酒精、四氯化碳及笨五种介质各浸泡24小时后不应有脱胶渗漏现象。
7、比色皿外观要术:
(1)、比色皿光通区范围的表面光洁度规定:
A、直径0.1~0.2mm的斑点应小于2个。
B、斑点不得密集。
C、宽度在0.008~0.01mm的擦痕总长度不超过2mm,但每条长度不得超过0.8mm。
(2)、非光通区范围的表面光洁度规定:
A、直径0.1~0.3mm的斑点应小于2个。
B、斑点不得密集。
C、宽度在0.01~0.03mm的擦痕总长度不超过5mm,但每条长度不得超过2mm。
(3)、的比色皿的集合形状平整,四周不得有大于直径0.3mm的缺口。
(4)、比色皿胶面要求:
A、斑点不得超过胶面的三分之一。
B、气孔不得密集。*大气孔不得超过胶面的三分之一的三分之一,这并不得和内壁相通。
C、胶面不得缺胶现象和残留的黄迹。
8、比色皿在包装运输条件下,应能经受住在温度为-40℃的空气环境中进行6小时低温试验。
9、比色皿在包装运输条件下,应能经受住在温度为+50℃的空气环境中进行6小时的高温试验。
10、比色皿在包装运输条件下,应能经受住加速度为30米/秒2,冲击频率为80~120次/分,历时2小时的颠震试验。
11、在用户遵守比色皿的保管、使用、运输条件下,从本厂发货日期起18个月内,其中使用不超过6个月,比色皿如因制造厂质量不能达到本标时,本厂应负责免费更换。
三、比色皿 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
1、比色皿须经本厂质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放能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2、比色皿的试验分为下列三种:
(1)、出厂试验时,比色皿的出厂试验应按本标准第5,6,7,9条规定逐个进行出厂试验。
(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A、转化车间另行生产时。
B、当产品的实际、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C、对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时的抽检时。
D、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再生产时。
(3)、仲裁性试验:供需双方如对其某项指标有不同意见时均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仲裁性试验和意见为依据。
3、比色皿外观检验(按本标准第9条)凭目力或读数显微镜检查。
4、比色皿的透光面玻璃的投射率(本标准第4条)试验方法:用**分光光度计以空气作空白测量之,在波长420~700nm范围内其透射率差值,规定每隔20nm进行一次读数。
5、比色皿的透光面平行度偏差(本标准第5条)试验方法:用精度不小于0.01nm的外径千分尺分别在比色皿的外径近四角和内径的口端两角上进行测量,所测得的读数中任意二个数的差值,不得超过本标准第5条规定。
6、比色皿的实际尺寸长度与标称尺寸长度的差值试验方法:用精度不低于0.01nm的外径千分尺和内径千分尺分别在比色皿上测量,起差值不得超过本标准第6条规定。
7、用30毫克/毫升的重铬酸钾溶液,注入同一标称内径长度成套比色皿中,用**分光广度计上用波长420nm进行测量,将其中一只比色皿作为基础,调节仪器的透射率到95%,将其余比色皿推入光路中,分别读取读数并算它们之间的相互差值。石英、比色皿用**分光光度计上用波长220nm进行测量,将其中一只比色皿作为基准,调节仪器的透射率到95%,将其余比色皿推入光路中,分别读取数据并计算它们之见的相互差值,其差值不得超过本标准第7条规定。
8、比色皿的耐酸碱试验(本标准第7条)在温度下将被测比色皿置于规定的五种介质各浸泡24小时后检验之。注:耐有机溶液试验允许在规定的三种中任意选一种。
9、比色皿的高温试验后(本标准第10条)在正常工作环境中恢复12小时后检查之,应符合标准第5,6,7,9条的规定。
10、比色皿的低温试验后(本标准第11条)在正常工作环境中恢复12小时后检查之,应符合标准第5,6,7,9条的规定。
11、比色皿的颠震试验后(本标准第12条)在正常工作环境中恢复12小时后检查之,应符合标准第5。6,7,9条的规定。
微量荧光比色皿 Micro fluorometer cell
外形Outside Dim H×W×D mm | 光路长 Path Length mm | 光路宽Inside Width mm | 容积 Volume ml |
45×12.5×12.5 | 10 | 1 | 0.35 |
45×12.5×12.5 | 10 | 2 | 0.7 |
45×12.5×12.5 | 10 | 3 | 1 |
45×12.5×12.5 | 10 | 4 | 1.4 |
45×12.5×12.5 | 10 | 5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