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93-85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51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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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横截面厚度大于或等于13mm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超声波探伤。
1一般要求
1.1 目的
主要用于探测内部缺陷,如裂纹、气孔、疏松及其它暴露或未暴露到表面的组织上的不连续性。
1.2 方法类别
本标准规定采用纵波脉冲反射法进行超声波探伤。需要时,供需双方协商也可采用横波或其它波型,如Φ13~
1.3 人员
操作人员应达到部级或与此相当的学会级三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水平,签发及解释检验报告人员应达到部级或与此相当的学会级二级以上人员水平。
1.4 表面
2探伤设备
2.1 探伤仪
探伤仪应符合JB1834—76《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要求。
2.2 探头
2.3 耦合剂
3对比试块
3.1对比试块应采用与被检验产品的声学性能和表面状态相同或类似的钛及钛合金材料制备。其声学特性的变化要求在±25%以内。如果超出±25%,则应进行必要的补偿校正,校正方法应征得用户的同意。
3.2 对比试块加工技术条件,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3.3检验平面产品时,应使用平面试块;检验曲面产品时,应使用与探伤面几何形状大致相同的对比试块,其差别不应超过被检验产品曲率半径的±25%。
3.4纵波校准时,反射体采用平底孔。其埋藏深度根据产品的外形和截面厚度“T”,按表1中的数值来确定。
表1 mm
被 检 验 产 品 |
平底孔埋藏深度 |
|
|
13~26 |
T/2,6.5 |
圆 形 产 品 |
>26~50 |
T/2,T-6.5,6.5 |
|
>50~!30 |
T-13,T/2,T/4 |
直 径 |
>130 |
T/2,T/4,T/8 |
|
13~50 |
T-3.5,T/2 |
平 面 产 品 |
>50~!30 |
T-13,T/2,T/4 |
|
>130~200 |
T-13,T/2,T/4,T/8 |
厚 度 |
>200 |
T/2,T/4,T/8 |
4探伤
4.1探伤前,应采用适当的对比试块来校准仪器,使试块中人工缺陷的反射信号幅度在满屏高度的25%~90%范围内,以保证被检验的产品能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2水浸法纵波探伤时,调节声束入射角,使入射面的反射信号幅度达到*大,从而使纵波入射角标准化(直射声束探伤)。探伤时,已确定的角度其变化应在±2°以内。
4.3底波损失的测定,应当在被检产品相互平行的表面上进行。在扫查灵敏度下,当被检验产品的底反射信号的平均变化值超过对比试块所记录的底反射信号高度的±50%时,不能进行探伤,须对被检验产品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探伤要求。
4.4允许的本底噪声应不超过对比试块中参考平底孔反射高度的70%。如果本底噪声超过这些水平,所涉及的截面应当重新**检查,以保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4.5 水浸法探伤时脉冲重复频率不低于400Hz。
4.6探伤时的扫描速度应不大于分辨出对比试块中的平底孔的扫描速度。对于无报警系统的手动扫描,推荐扫描速度,应不大于
4.7仪器控制旋钮设定位置和校准时所确定的参数,在产品探伤期间不得改变。脉冲宽度设定在*小,以便能提供适当的分辨力。
4.8 探伤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mm
被检验产品 |
截面厚度 |
探伤面积 |
备注 |
|
棒,直径为13~50 |
部分圆周 |
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 |
|
棒,直径大于50 |
整个圆周 |
|
棒和锻坯 |
锻坯 |
所有面 |
端面除外 |
|
饼、环坯 |
两个端面 |
环坯需增加外侧面检查 |
板材 |
|
双面 |
|
锻件和挤压件型材 |
|
按图纸和订货单要求的表面探伤 |
|
注:如果用横波或折射纵波代替邻接面检验,则所有平面产品可以只进行单面检验或双面检验。这些检验和校准及检验参数,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9水浸法探伤时,应根据探头和检验时的金属声程选取*佳水程。检验时水程的变化,应在所确定的*佳水程的±
4.10接触法探伤时,探伤的间距不应大于探头晶片直径的1/2或有效束直径的1/2,后者按
4.11 水浸法或接触法探伤时,都可进行分区域检验,这时应对各个区域分别进行校准。
5验收
5.1纵波探伤的超声质量要求,按表3规定分为四级。在材料技术标准或订货单上应指定适用的级别。
表3 mm
级 别 |
单个不连续性的孔直径 |
AA |
0.8 |
A1 |
1.2 |
A |
2.0 |
B |
3.2 |
5.2任何一个不连续点的反射信号,应不大于与该不连续点相同深度的参考平底孔的反射信号。
5.3底波损失的检查,当底部反射信号与相同或相似的同类无缺陷产品比较时,出现大于50%的非饱和底波损失,同时在入射面与底面间,伴随有讯号的增加(至少为正常的本底噪声信号的两倍),这时产品是不能接受的。
5.4 超出4.4条规定的噪声电平是不能接受的。
5.5使用特殊的对比试块或没列入表3的标准进行检查时,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6拒收与处理
经评定反射信号超出确定的标准,但缺陷在制造过程中可以被消除掉,这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凡不能消除的一概拒收。
附录A
对比试块技术要求
(补充件)
A.1 加工对比试块的尺寸和公差要求见下图。
对比试块外形尺寸和公差图
①X为金属声程。
②当Y为50mm,适用于检测小于150mm的深度范围,当Y为64mm,适用于150~300mm深度范围;当检测深度大于300mm,应用更大直径。
③a≤1.6mm,偏差为±0.013mm,a>1.6mm,偏差为±0.03mm。
④b≥3.2mm,h≥3.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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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绍庭、赵凤兰。
国家标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