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进展
RoHS指令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法规本身的修订工作一直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进展。
首先,管制限用物质的增加。RoHS指***关注更多的有害物质,欧盟相关方面不断展开研究讨论。为了配合欧盟委员会的工作,欧盟负责机构Öko-Institut展开了历时10个月的研究,于2008年2月28日公布了之前整理的有害物质详细目录。该目录中物质包括:锑、砷、铍、甲醛、铊和PFOS等46种存在于电子电气中的有害物质,这46种物质都被列为**先评估级别,在目录中还列举了各种物质的主要用途。
其次,管控产品范围的增加。根据2002/95/EC指令第6条,欧盟委员会讨论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类(医疗设备)和第9类(监控设备)设备纳入RoHS指令范围的建议,在结束利益相关方咨询后,执委会遵循共同立法(co-decision)程序发表正式提案。
第三,豁免的更新。RoHS指令的豁免一直在更新当中,而*近*需要企业所关注的是对十溴联苯醚豁免的取消。2008年4月1日,欧洲法院发布公告,关于在2005/717/EC指令中十溴联苯醚的豁免,欧盟委员会在实施权利时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取消RoHS指令中对十溴联苯醚的豁免。同时欧洲法院考虑到需要过渡期,允许十溴联苯醚的豁免期可延续至2008年6月30日。目前,这一豁免已到期并取消。
秉承以上三方面动向,2008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载了RoHS指令修订版的草案。企业关注的RoHS指令修订主要包括将医疗器械和控制设备纳入管控范围、进一步限制的优先关注物质和加强市场监督等。虽然修订涉及诸多内容,但欧盟委员会指出RoHS指令的基本目标和机制不变,其*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促进电子电气产品相关法规的执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是这次修订指令的主要目标。草案公布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产品范围
有步骤的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的管控体系,并在附件I和II中明确列出了本指令管控的产品范围,不再援引WEEE指令。
(2) 禁止的物质
将现行管控的六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在附录III中(物质及限量未变)。此次修订暂时未增新的管控物质,但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三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和DBP列入优先管控的名单。当优先管控物质列表中列出的物质因应用于电子电气设备而引起环境关注时,则需要进行评估。
(3) 增加定义从而强调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取消原指令中生产者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的定义,并对不同主体的符合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 将CE标志引入RoHS
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除了确保产品符合限用物质的要求外,还需进行严格的内部过程控制,出具CE符合性声明并引入CE标志的要求等。
(5) 豁免机制
采纳了大多数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第8和第9类产品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指出豁免的*长有效期为4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品。
(6) 增加了市场监督的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草案公布两个月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G/TBT/N/EEC/247号通报,标题为《关于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改写提案(COM(2008)809*终版)》。该指令提案改写了现行的指令2002/95/EC(RoHS指令)。提案的目标是使该指令更清楚,操作更简便,同时提高在国家层面的执行、适应技术和科学进步,并确保和共同体的其它法规相一致。
该委员会提案保持了现行指令的关键要素,诸如禁止物质列表(没有增加或去除物质),以及准予这些物质某些应用的豁免可能性。该提案包括以下主要变化:
(1) 阐明了范围和定义,特别是通过建立一份产品的约束性列表,定义了RoHS指令的范围;
(2) 采用了欧盟“产品的销售”,特别是关于产品合格评定的国家销售监督活动和机制的一揽子法规中已经使用的相关规定;
(3)改编了免除程序,例如通过采用附加的社会经济学标准准予某项免除,并且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请求之前分析替代品,以及*长有效期为4年;
(4) 在医疗器械及控制和监视仪器的RoHS范围中包括了一种阶段性的方式;
(5)建立了明确的鉴定机制,并且如果必要,限制另外的有害物质的使用,开发与欧盟化学品法规所有可能的协同,以及一份须优先通过该机制审查的有害物质列表。
本通报拟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本指令之后20天生效。
2. 执法进展
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也体现于各成员国实际的行动。
(1)英国
英国负责执法的国家度量衡实验室公布的2007年总结报告中显示:RoHS执行的**年,英国发现300起不符合案例,都通过执行机构与公司的沟通和及时的补救措施而得到了正面解决,发出了25-30份勒令符合通告和10份强制执行通告,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审判,两个案例都涉及英国公司从远东地区进口的产品。实验室未来主要目标从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转移到一些廉价但体积较大的产品,关注铅和十溴联苯醚的使用,同时建议企业应在评估符合性报告方面多做些工作。
(2)北欧三国
2007底至2008年初,丹麦环境保护署针对丹麦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和进口商遵守RoHS指令的情况进行了电子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丹麦企业都了解RoHS指令,而且为了确保符合RoHS指令,半数以上的企业已增加与供应商的合作,但也有五分之一的公司因其供应商不符合规定而终止合作。另外,相对于欧盟境内的供应商,丹麦企业对其欧盟境外的供应商,尤其是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供应商采取更为严厉的管控,更多地采用供应商审核、第三方公司验证、分析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管控。
丹麦、瑞典、芬兰的RoHS法律执行机关在2008年年初公布了针对进口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店中的152项电子产品执行的调查结果(如下)。其中22项产品不符合RoHS法律的要求,超标情况大多数是塑料中或焊料中的铅。其中一例被起诉,被起诉的案件为瑞典进口商进口的无名电子熔胶枪,其中电源线插头部分含有高于1%以上的铅。
北欧三国RoHS执法结果统计
国家 |
瑞典 |
丹麦 |
芬兰 |
分析产品数 |
60 |
29 |
63 |
不符合规格产品数 |
3 |
6 |
13 |
比利时联邦环境管理署的监察机构负责RoHS的执行。监察方式包括符合声明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声明等于不知道产品产品成分,将成为可疑产品;对产品的抽查可用XRF或化学测试。抽查产品针对价格相对比较低廉的产品如喷墨打印机、洗衣机、电吹风和电水壶和电动工具等,因为这种产品的质量可能被忽略。
欧盟各成员国持续强化执法,影响必然直接波及作为世界工厂和欧盟主要贸易伙伴的中国。近日,东莞两家电源供应器厂家的产品因“PBDE及铅超标”不符合欧盟RoHS指令而被退运,两家企业均损失惨重。据悉,退运货物均为电源供应器。不合格原因均为原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不符合RoHS指令的材料,而这两家东莞企业在进货检验中并未及时发现。这几批货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国、日本、菲律宾,并非都是出口到欧盟地区,而且出口产品都是零配件。从表面看,这几批货物应该不受欧盟RoHS指令的管束,但这是企业理解上的一个误区。因为这几批零配件,*终都是装配成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成品,因此也需要根据*终产品生产商的要求符合RoHS指令。
3. 测试标准进展
RoHS测试国际标准IEC62321 Ed1.0已于2008年12月11日正式发行,这将统一业界对RoHS有害物质的测试方法,减少因检测方法不同而引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