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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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生产监督局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
【标 题】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严禁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应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