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技术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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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46968 来源: 泰仕特仪器(福建)有限公司

  在日常生活中,纺织品由于其本身结构特点一直是引发火灾的主要材料。因此,纺织品服装(如晚装、地毯、窗帘和床垫等)的燃烧性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晚装、地毯、窗帘和床垫等纺织品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并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达不到所规定要求的商品将被禁止进口和出售。但是,这些发达国家以维护人身**为由对纺织品服装提出的阻燃性能要求,往往也被用来作为阻碍他国纺织品服装进口的一种技术性手段。

  一、主要贸易国家的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技术法规

  1、美国

  美国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易燃织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由美国国会颁布,并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据此,CPSC还制订了: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16C.F.R.1610);乙烯基塑料膜可燃性标准(16C.F.R.1611);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0~6X号(16C.F.R.1615);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7~14号(16C.F.R.1616);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0);小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1);床垫的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2)。

  以上皆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所有进人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据此进行检测,并要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能要求。另外,美国一些州也有针对纺织品阻燃性能的技术法规,如加利福尼亚技术公告117号,主要是针对家庭装饰用纺织品,对多孔弹性材料、非人造纤维填充材料、人造纤维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1)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16C.F.R.1610类似ASTM D1230)

  该标准主要针对服用纺织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能分为3类。1级:常规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3.5s,或者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7s,此类纺织品适合用来制衣;2级: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为4~7s,此类纺织品也可用于服装,但须谨慎;3级:快速剧烈燃烧,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4s,此类纺织品不适合用来制衣。如果被检测认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根据该法规,这种服用纺织品是不允许被交易与买卖的。按标准中的测试方法类似于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D1230(45º倾斜法),每次测试需要5份尺寸为5.08cm(2英寸)×15.24cm(6英寸)的试样,分别在干洗和清洗前后进行测试。

  (2)乙烯基塑料膜可燃性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非刚性、无支撑的聚乙烯塑料膜(包括透明的、半透明的和不透明的,表面平整的、不平整的、铸模的或经过其它表面整理的),以及厚度≤0.33mm的聚乙烯塑料膜。要求其纵向和横向各5个试样的平均燃烧速率不超过3cm/s,按照该标准中具体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45º倾斜法),使用SPI燃烧测试仪。

  (3)儿童睡衣可燃性标准

  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0~6X号)与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7~14号)分别适用于0~6X号与7~14号的儿童睡衣,包括睡衣、睡裤和类似服装,但尿布、内衣裤,婴儿服(小于9个月的)、紧身服不认为是儿童睡衣。两项标准所规定的测试方法和阻燃性能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按照法规中所具体规定的测试方法(垂直法),对5个8.9cm×25.4 cm的样本进行检测,样本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 cm(7英寸),单个样本的炭长不超过25.4cm(10英寸)。此外,法规还要求在儿童睡衣的**性标签上标明防护要求的所有条款。

  (4)地毯类与小地毯类产品表面燃烧性能标准

  这两项标准适用于各种地毯及小地毯。地毯(carpet)指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的,单向尺寸>1.83m、表面积2.23m2的地毯。小地毯(rug)是指单向尺寸<1.83m、表面积<2.23m2的地毯。两项标准的要求基本相同,要求在8个给定进行测试的地毯或垫子中至少有7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单个样本在测试中炭化部分的尺寸在2.54cm范围以内才算合格。测试方法和程序在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测试报告须给零售商或分销商。如果地毯或其纤维经过阻燃整理,则其标签上应注明“T”。

  (5)床垫的燃烧性能标准

  该标准中的床垫包括**用、青少年用、婴儿用便携式、双层、装有芯子的水床及气垫床、沙发床等,但睡袋、枕垫、充液体或气体的床、睡椅等棉絮的套子除外。按照该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香烟法),如果在香烟周围任何方向上的炭长都不超过50.8mm(2英寸),则该单支香烟实验部位属合格。一般要求点燃18支香烟进行测试,只要有一个部位不符合该标准,则该床垫不合格。此外,法规还规定经阻燃剂整理过的床垫类产品在其标签上要注明“T”。

  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技术法规与标准(一)

  2、加拿大

  加拿大关于纺织品服装阻燃性能的规定包含在危险物品法规和条例当中,加拿大立法议会首先制订了《危险产品法规》,然后在此基础上又批准通过了《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危险产品(地毯)条例》、《危险产品(帐篷)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和《危险产品(床垫)条例》,这些条例都必须严格遵守《危险产品法规》的规定,但《危险产品法规》也要依靠这些条例来具体实施,加拿大卫生部负责派检查员强制执行危险产品法规和条例。

  (1)《危险产品法规》

  《危险产品法规》中规定了任何易燃、有毒等对公众健康和**造成威胁的产品都属于危险性产品,纺织品服装也必然属于其中。该法规要求普通纺织纤维产品如果按照ASTMD1230进行检测,若是表面平坦织物,其火焰扩展时间应该大于3.5s;若是表面起绒织物,其火焰扩展时间应该大于4s。对于尺寸≤14X的儿童睡衣裤、枕头、帆布床、婴儿床或其它一些用于睡眠的纺织品,如果按照ASTMD 1230进行测试,其火焰扩展时间应该大于7s对于各种地毯、小地毯和毛毯等要按照加拿大政府标准局(the CanadianGovernment Specifications Board, CGSB)标准CAN / CGSB - 4.2 No. 27.6 -M 84进行检测,其样本的检测结果应该在标准4 - GP - 155M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2)《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对儿童睡衣的阻燃性能、测试方法和阻燃说明标签作了规定。按照条例所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后其结果应该符合下列要求:1)5个样本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mm;2)*多1个样本的炭长等于样本整体长度(254mm)。

  经阻燃处理的儿童睡衣应该附有一个**性标签,清楚地注明阻燃剂(flameretardant),产品说明书应用英语和法语2种文字,要特别说明清洗过程、保证产品提供给代理商或使用后不会降低产品的阻燃性。

  (3)《危险产品(地毯)条例》

  《危险产品(地毯)条例》中对地毯的阻燃性能没有专门的规定,但要求地毯类纺织品标签上应该有易燃性警示。如果地毯尺寸>2.16m2或长度>1.8m或是组合地毯,其标签上应标明:“注意-易燃-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温地方使用”;若是非室内使用的地毯,在标签上注明:“注意-易燃-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温地方使用,也禁止在室内使用”。用英文和法文表示,字体要清楚显著。

  (4)《危险产品(帐篷)条例》

  《危险产品(帐篷)条例》中对帐篷的纺织材料的阻燃性能做了规定说明。该条例采用了国际产业用织物协会在1980年发布的标准CPAI –84,它是对用于帐篷的阻燃性材料的规定说明。根据CPAI -84对帐篷材料进行测试,其阻燃性能要求为:l)地面材料的损毁长度不超过25mm;2)墙上和顶上材料的单个样本的续燃时间不超过4s,样本的平均续燃时间不超过2s;单个样本损毁长度不超过255mm,样本的平均损坏长度则依样本的平方米重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范围。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在帐篷类产品的**性标签上应该注明所规定的易燃性警示语言,字体清晰显著,并用英语和法语表达。

  (5)《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对用纺织纤维材料制作的毛绒玩具的阻燃性能要求及其测试方法都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条例中规定的测试程序对样本进行测试,其火焰蔓延的时间应该大于7s。每次需要测试5个试样,如果有1个不合格,再测另5个试样,若10个试样中有2个不合格,说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该法规要求。

  (6)《危险产品(床垫)条例》

  《危险产品(床垫)条例》规定床垫类产品在进入市场出售前必须按照加拿大标准CAN / CGSB – 4.2 No.27.7 – M89进行检测(香烟法),香烟周围任何方向上的炭化或烧焦长度不能超过50mm,并且在香烟熄灭后,样本继续燃烧时间不超过10min。

  3、日本

  日本对服装类产品没有特别规定其阻燃性能要求,但对多数商业性建筑物内的地毯和窗帘等纺织品规定了阻燃性能,具体规定包含在消防法中。消防法要求在公共建筑内以及需要防火的场所中使用的窗帘和地毯类纺织品必须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而且规定2m2或以上的地毯必须经过日本阻燃协会的测试认证。法规还规定凡具有阻燃性能的地毯或窗帘必须要有规定的“防火签”。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各个州都有自己的技术法规,关于纺织品服装阻燃性能方面,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Australia)颁布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和《公平贸易(儿童晚装和产品信息标准)条例1988》,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颁布了《可燃性衣服法令1973》和《可燃性衣服条例2002》新南威尔士州(NewSouthWales)颁布了《公平贸易(一般性要求)条例2002》。这些技术法规中主要对尺寸在0~14之间的儿童晚装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进行规定。儿童晚装包括儿童睡衣裤、睡袍、浴衣和婴儿睡袋,按照AS/ NZS 1249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并要求达到该标准中对儿童晚装的**要求。

  5、英国

  英国对晚装的阻燃**性要求比较严格,于1985年颁布了《晚装(**性)条例》,取代了以前的《女睡衣(**)规定》,又于1987年颁布了《晚装(**性)(修订本)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所有穿作晚装的衣服。

  条例要求儿童晚装(3个月~13岁之间儿童的衣服)的燃烧性能必须要满足英国标准BS 5722中的要求,并且按照BS5438的规定进行测试。婴儿衣服(3个月以下)和**晚装上必须有**性的标签说明其是否满足燃烧标准。如果晚装用阻燃剂整理过,那么它必须带有合适的警告标签,说明其洗涤性或适用的洗涤剂。测试燃烧性前必须按照BS5651中的清洗程序进行洗涤。

  这项规定是在1978年消费者**法令总则下制定的,如果提供违反此**性法规的货物,将被认为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