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卫“舌尖上的**”(新观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提交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法修订草案备受社会关注。草案拟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保卫广大百姓“舌尖上的**”。
对于本次食品**法修订草案,还有哪些问题和不足?还有哪些其他的法律武器,可以被我们拿起和运用?日前,常委会组**员纷纷开出了各自的“**”。
政府监管再给力
●明确界定、科学划分职能,防止职能交叉、监管漏洞
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贸、公安……一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处于九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状态。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工作。
监管体制完善了,职能界定也要跟上。**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小军认为,目前修订草案对职能的整合尚不充分。“举一个例子,根据草案,食品**风险的监测、评估和制定食品**标准这三项职能仍保留在卫生行政部门。由于食品**标准是实施监管和审核许可的*重要的依据之一,标准的制定需要食品**风险监测的数据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科学的依据支撑,很难想象主要使用标准的部门不牵头负责制定标准,这样的标准怎么能与监管实践紧密结合。”
一方面是职能划给谁,另一方面则是职能要不要纳入。草案致力于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监管制度,但是,**人大代表高春艳在分组审议时说,“在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监管和投入品的监管方面,草案里表述的笔墨少了一些。”
“农产品是很多食品的生产原料,农产品的源头监管应该是食品**的**道防线。”高春艳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议加上“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也应当依照食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相关的投入品。”
**人大代表符之冠则给大家带来了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认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外,还有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存在,加之基层监管能力弱,食品**隐患大。
此外,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法与食品**法的衔接;食品**生产标准是否应统一由国家制定;如何确保食品**追溯体系的有效运用;如何看待对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的监管……常委会组**员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诸多意见建议。
细化企业法律责任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共同保卫食品**
“食品**法主要是规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行为,明晰这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很重要。”**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认为,食品**不是单靠政府监管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生产经营者、广大百姓的共同努力。
对此,草案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对于强化企业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巨峰提出,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诚信自律,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并提出具体要求。
针对草案规定的企业自查制度,**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志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体现了政府治理思路的转变,但是草案规定比较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进行了自查,谁也不知道。建议增加规定,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自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这首先需要企业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对这些内容作记录,特别是无一例外地遵照执行。”**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蔚文建议增加规定,未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禁止生产经营,企业应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草案还明确指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又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泛,一方面是对农民的界定比较复杂,另一方面,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既有初级农产品,比如蔬菜,也有粗加工的食品,情况也很复杂。因此,建议对这一规定作必要区分。”**人大常委会委员谢旭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强调实行食品**社会共治。对此,与会的人大常委会组**员表示赞同。
**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李昭玲认为,应当加强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食品**知识普及等方面的责任。建议明确行业组织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些规定,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的方式,交由食品行业组织承担一些监管事项;参与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承担食品行业相关培训、认证工作。
梁胜利建议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举报食品的不**因素,把信息的采集和食品**监管结合起来,让那些唯利是图的人不敢妄为。
重典方能治乱
●进一步提高处罚标准,监管者也要被监管
“重典”是食品**法修订草案的特点之一。草案明确,食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立法要下狠心,治乱应用重典。”**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说,我国食品**状况仍不容乐观,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存在着不讲诚信、缺乏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的现象,食品**问题屡屡发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只要是不造成恶劣后果,相关责任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建明同样支持重典治乱,并且建议进一步提高处罚标准。他举例说,“有些处罚标准的*低值仅为2000元,考虑到未来的物价上涨指数,这一点钱对于违法者成本太低,不利于对违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威慑力。”
对于出具虚假监测和评估报告等行为,**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采取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显然太轻,应该直接撤职、开除。”
**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惩罚性的赔偿计算基数应进一步合理。“这不应该只以食品价款作为赔偿基数。因为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根火腿肠,价格不高,但是消费者食用后,代价可能巨大。因此,建议至少还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者的违法利润值,即到底获得了多大利润空间;二是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罚款幅度太大、寻租空间太大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强调食品**的同时,一定要考虑监管成本,这个成本短期看可能是企业成本,长期看就是生活成本,一定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制度设计时,既要保障食品**,又要让社会能够承受得起,能够实现通过社会共治来达到食品**的目的。”
**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行为,也要“重典”整治。“建议增加规定,只要经过监督部门批准的食品企业出了食品**问题,负责审批的机关及其人员都应被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不仅要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监管人员的罚款赔偿责任。” (张 洋)
(原标题:食品**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 草案如何保卫舌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提交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法修订草案备受社会关注。草案拟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保卫广大百姓“舌尖上的**”。
对于本次食品**法修订草案,还有哪些问题和不足?还有哪些其他的法律武器,可以被我们拿起和运用?日前,常委会组**员纷纷开出了各自的“**”。
政府监管再给力
●明确界定、科学划分职能,防止职能交叉、监管漏洞
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贸、公安……一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处于九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状态。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工作。
监管体制完善了,职能界定也要跟上。**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小军认为,目前修订草案对职能的整合尚不充分。“举一个例子,根据草案,食品**风险的监测、评估和制定食品**标准这三项职能仍保留在卫生行政部门。由于食品**标准是实施监管和审核许可的*重要的依据之一,标准的制定需要食品**风险监测的数据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科学的依据支撑,很难想象主要使用标准的部门不牵头负责制定标准,这样的标准怎么能与监管实践紧密结合。”
一方面是职能划给谁,另一方面则是职能要不要纳入。草案致力于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监管制度,但是,**人大代表高春艳在分组审议时说,“在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监管和投入品的监管方面,草案里表述的笔墨少了一些。”
“农产品是很多食品的生产原料,农产品的源头监管应该是食品**的**道防线。”高春艳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议加上“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也应当依照食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相关的投入品。”
**人大代表符之冠则给大家带来了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认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外,还有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存在,加之基层监管能力弱,食品**隐患大。
此外,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法与食品**法的衔接;食品**生产标准是否应统一由国家制定;如何确保食品**追溯体系的有效运用;如何看待对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的监管……常委会组**员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诸多意见建议。
细化企业法律责任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共同保卫食品**
“食品**法主要是规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行为,明晰这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很重要。”**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认为,食品**不是单靠政府监管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生产经营者、广大百姓的共同努力。
对此,草案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对于强化企业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巨峰提出,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诚信自律,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并提出具体要求。
针对草案规定的企业自查制度,**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志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体现了政府治理思路的转变,但是草案规定比较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进行了自查,谁也不知道。建议增加规定,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自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这首先需要企业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对这些内容作记录,特别是无一例外地遵照执行。”**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蔚文建议增加规定,未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禁止生产经营,企业应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草案还明确指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又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泛,一方面是对农民的界定比较复杂,另一方面,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既有初级农产品,比如蔬菜,也有粗加工的食品,情况也很复杂。因此,建议对这一规定作必要区分。”**人大常委会委员谢旭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强调实行食品**社会共治。对此,与会的人大常委会组**员表示赞同。
**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李昭玲认为,应当加强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食品**知识普及等方面的责任。建议明确行业组织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些规定,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的方式,交由食品行业组织承担一些监管事项;参与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承担食品行业相关培训、认证工作。
梁胜利建议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举报食品的不**因素,把信息的采集和食品**监管结合起来,让那些唯利是图的人不敢妄为。
重典方能治乱
●进一步提高处罚标准,监管者也要被监管
“重典”是食品**法修订草案的特点之一。草案明确,食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立法要下狠心,治乱应用重典。”**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说,我国食品**状况仍不容乐观,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存在着不讲诚信、缺乏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的现象,食品**问题屡屡发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只要是不造成恶劣后果,相关责任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建明同样支持重典治乱,并且建议进一步提高处罚标准。他举例说,“有些处罚标准的*低值仅为2000元,考虑到未来的物价上涨指数,这一点钱对于违法者成本太低,不利于对违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威慑力。”
对于出具虚假监测和评估报告等行为,**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采取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显然太轻,应该直接撤职、开除。”
**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惩罚性的赔偿计算基数应进一步合理。“这不应该只以食品价款作为赔偿基数。因为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根火腿肠,价格不高,但是消费者食用后,代价可能巨大。因此,建议至少还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者的违法利润值,即到底获得了多大利润空间;二是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罚款幅度太大、寻租空间太大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强调食品**的同时,一定要考虑监管成本,这个成本短期看可能是企业成本,长期看就是生活成本,一定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制度设计时,既要保障食品**,又要让社会能够承受得起,能够实现通过社会共治来达到食品**的目的。”
**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行为,也要“重典”整治。“建议增加规定,只要经过监督部门批准的食品企业出了食品**问题,负责审批的机关及其人员都应被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不仅要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监管人员的罚款赔偿责任。” (张 洋)
(原标题:食品**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 草案如何保卫舌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