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所用设备的状况和电源,作业时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必要时按规定要求先进行训机操作。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控制区,确保在送高压前控制区内无任何人员。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不超过40μGy·h-1的要求进行调整,在其边界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该范围。控制区要有警示标志,白天用警示线,夜间用警示灯。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活动,培训人员或探访者也可进入该区域。其边界剂量应不大于2.5μ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射线探伤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剂量监测仪,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管理档案,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其个人年剂量限值如下:
a)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mSv;
c)一月内有效剂量4mSv;
d)一周内有效剂量1mSv。
进行探伤作业时,必须考虑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标准规定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防护设施是指对有射线存在区域所采用的防护设施,包括固定式(如射线源和被检材料封闭在内进行辐照的曝光室)和移动式(例如射线源和被检材料在外,保护射线检测工作人员在内部工作用的防护车、可移动的防护室等)以及便携式防护器材(例如防护屏风、防护衣裤、手套、鞋或靴、帽以及防护眼镜等)。
固定式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过有资格的专家审查,必须考虑对邻近区域的影响,以及保证足够的屏蔽、报警装置、联锁装置、机头位置限制以及辐射监控、紧急情况处理装置等。必须符合已颁布的技术**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法规执行与监督机构的检查和鉴定。移动式和便携式防护设施、防护器材的防护能力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符合防护要求。
**防护的程序控制包括为限制辐射照射操作人员以特定方式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细则,亦即**操作规程或制度,这里面应涉及到射线源的使用方式、接近射线源的限制、对照射时间和占用制定区域的限制以及使用射线源进行工作时容许的动作程序和种类等等。
例如: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现场作业时,每小时超出1mSv(相当于100mR/h)的辐射区域必须在周围设置辐射警告标志和文字说明:“危险!高辐射区域!”。在辐射剂量率每小时超过50μSv的区域周围,也必须设置辐射警告标志和文字说明:“注意!辐射区域!”并设置人员警戒。并应当设置人员在危险区外警戒,如果要接近这些区域,必须得到射线工作人员的许可。
为了确保所制定的**防护程序得到正确实施,必须注意对射线检测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以及定期进行区域测量(辐射防护监测)和人员监督(例如射线检测工作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