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仪安装标准暨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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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51217 来源: 浙江鼎恒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气检仪的安装标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从中简要的摘出气体检测仪的安装规范: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重要条文:

  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4)第3.0.10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仪,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低处的地面上。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内容同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差不多;

  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主要是对检测仪的分类及原理进行了介绍。

  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标准条款对检测仪的分类:

  1)按检测对象分类:分为①可燃气体(含甲烷)检测报警仪;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③氧气检测报警仪。

  2)按检测原理分类:分为①可燃气体检测有:催化燃烧型、半导体型、热导型和红外线吸收型等;②有毒气体检测有电化学型、半导体型等;③氧气检测有电化学型等。

  3)按使用方式分类:分为①便携式;②固定式;

  4)按功能分类:分为①气体检测仪;②气体报仪;③气体检测报警仪

  5)按采样方式分类:分为①扩散式;②泵吸式

  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验收评价导则《**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6.1.4易燃易爆场所评价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认可);5)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