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4075--83
密 封 放 射 源 分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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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系按照密封放射源的各种典型使用方式,规定了源分级和质量控制方法,作为生产单位在研制密封源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也可作为使用单位按照其工作条件选择合适的源时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是按照各种典型使用的环境,而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一般的说,这些指标只是对应于各项使用的*低要求。另外,标准还规定了在严峻环境下所应考虑的因素。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燃料元件,也不适用于反应堆内的放射性物质。
本标准与ISO2919(1980-05-01**版)等效。其在各项规定与指标上,除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类采用GBJ8-74《放射防护规定》外,其他均一致,仅在文字编辑上有所差别。本标准的附录E则与ISO/TR4826(1979-02-15**版)等效。
本标准不包括产品检验的内容。这方面按GB 4076-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执行。
1 定义
1.1 密封放射源 一种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里的放射源。该包壳或覆盖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散失出来。
1.2 源芯 放射源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部分。
1.3 包壳 防止放射性泄漏的保护性壳。
1.4 原型号 某种密封放射源的原始模型,作为制造同类型源的一个样本。
1.5 型号 表示产品型式规格的符号,一般由字母和数字所组成。
1.6 假密封源 某种密封放射源的复制品,其包壳的结构和材料与真实的密封放射源完全相同。但是源芯中的放射性物质用物理和化学上性质相似的非放射性物质代替。
1.7 模拟源 某种密封放射源的复制品,其包壳的结构和材料与真实的密封放射源完全相同。但是源芯中采用其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质尽可能接近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并且所含放射性物质仅为示踪量,此示踪剂的化学状态能溶于某种不会腐蚀包壳的溶剂中。
1.8 原型检验 一种新设计的密封放射源在实际使用前所进行的性能检验。
1.9 泄漏 放射性核素从密封放射源内逸出。
1.10 不可浸出的 指源芯的放射性物质实际上不溶于水,也不可能转变为可扩散的物质。
1.11 容器 指装盛密封放射源的外包装。
1.12 装置 指利用密封放射源的某种设备或部件。
1.13 装置中的源* 密封放射源在使用时是处于可以防止机械损伤的装置中。
1.14 无防护源* 密封放射源在使用时外部无防护装置。
1.15放射(性)毒性 某些放射物质进入人(或动物)体内,放射性对人(或动物)体产生毒害的特性。
1.16 质量管理 为确保产品或作业质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规定[附录D(补充件)]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此条适用于工业射线照相、γ计器和γ辐射源.
2 密封放射源分级的表示方法
密封放射源的分级用一个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表示。
起始用一个字母C或E。C的意思是指源内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附录B(补充件)规定的限额。E则表示温度超过限额。以下数字依次为:
**个数字是表示温度特性的等级。
**个数字是表示外压力特性的等级。
第三个数字是表示冲击特性的等级。
第四个数字是表示振动特性的等级。
第五个数字是表示穿剌特性的等级。
例如:一个典型无防护的工业照相源可写为GB/C43515[数字按附录C(补充件)的规定]。
3 分级原则
密封放射源的分级是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的。
3.1 所使用核素的放射毒性 附录A(补充件)
附录A中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系按照GBJ 8附录四的规定,并按ISO2919的附件A补充了个别核素。
3.2 放射性活度限额 附录B
附录B中规定了每个密封源的*大放射性活度,当生产时源内的活度低于限额时,可按标准第7条进行检验。当生产时活度高于限额时,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放射性核素毒性和溶解度等由生产和使用双方共同确定源的各项技术规范,并经生产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3.3 典型使用的分类 附录C
附录C中列出了密封放射源的某些典型用途及其在质量上的要求。它考虑了正常使用时所遇到的偶然事故,如跌落等,但未考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事故。通常,源在使用时是放在某种装置内。这些装置在事故时可给源以一定的防护。但当实际使用的环境劣于典型使用的环境,或者使用的方式不清楚时,则应由生产、使用和管理三方面根据活度和毒性来规定质量等级,增加检验项目或其他质量的要求。
3.4 密封放射源分级标准 附录D
每种密封放射源的等级,必须按附录D所列的检验项目,对该种源中的两个(密封、原型、假源或模拟源)进行检验后才能确定。如果过去已进行过这些检验,并且证明该源合格,则可不再检验。进行每项检验时可以使用新的样品。
是否符合标准,应以检验后源所保持的完整性来确定。
当密封源的包壳不止一层时,至少有一层能通过检验为合格。
在附录D中所要求的泄漏试验,可参照附录E(参考件)实行。当使用模拟源试验时,检漏方法应具有对应于实际源的灵敏度。
3.5 火灾、爆炸和腐蚀的考虑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考虑密封放射源(或连装置)在遇到火灾、爆炸和腐蚀环境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由以下各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做实际检验。
a.密封放射源中放射性物质逸出后可能产生的后果。
b. 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毒性。
C. 放射性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状态及其几何形状。
d. 使用时周围环境和防护情况。
4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保证质量的基本措施。由设计和生产单位按照本标准对密封放射源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质量管理。生产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
5 分级的程序
5.1 确定源的类型和等级
根据附录A查出所用核素的放射性毒性。然后按附录B确定该源的活度限额。如果源的活度不超过限额,且由于火灾、爆炸和腐蚀所产生的事故又不会很严重时,则可按附录C确定源的质量等级。如果有可能产生严重事故时,则按照3.5条所列的因素评价,其中特别要注意温度和冲击所造成的危险性。当源的活度超过限额,则除对火灾、爆炸和腐蚀所产生的危险性进行估计外,还要对该种源的设计和使用情况分别给予**评价。
5.2 确定检验指标
由5.1条将质量等级确定后,即可由附录D来查出该源的性能标准亦即检验的指标。
当然,也可以从源的指标而明确源可适用于那些用途。
5.3 附加要求
按第3.3条规定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其他质量要求的源,在确定等级时,同时明确这些项目和要求的技术指标。
6 标志
应将第2条分级的表示方法在检验证书上标明。如果可能,*好在源的容器上和包壳上也标明。
7 各级密封放射源的检验方法
本章提出了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和*低限度的检验装置。如果有其他方法,在证明其效果不低于本章要求后,也可采用。
除温度检验外,其他检验均可在室温下进行。
7.1 温度检验
7.1.1 装置
加热或冷却装置中检验区域的体积至少应为被检验样品的五倍。如果用煤气或燃料油加热,检验区域内始终应为氧化气氛。
7.1.2 方法
所有检验必须在大气中进行。但低温检验中,如果用固体二氧化碳或液体氮为冷源时,允许源在二氧化碳或氮中试验。被检验的样品,在*高温度至少保持1h。在*低温度至少保持20min。
低温试验时,样品应在45min内从室温降至检验温度。
高温试验时,样品从室温在不大于表中所列的时间内升温至检验温度。
当检验中规定有热冲击时,可以利用温度检验时的样品,也可另用新的样品。热冲击时,应将样品加热到规定温度至少保持15min,然后在15S内将样品投入不高于20Š℃的水中,水量应大于样品体积的20倍。如果采用流动的水,水流量至少达到1min有10倍样品体积。
7.1.3 评价
经过温度试验后的样品,先目检变化情况,再进行检漏(检漏的方法参照附录E)。
7.2 外压检验
7.2.1 设备
所用的加压装置,其能力至少为检验所需压力的110%,减压装置的能力至少能达到20kPa以下。加压和减压可以放在不同的小室中进行。
7.2.2 方法
将源置于检验用的压力釜中,将压力降至25kPa(**气压),保持5min。再恢复至大气压,并立即加压至规定的压力,保持5min后降回至常压。此操作重复一次。
压力传递用的介质,减压时用气体,加压时用水或气体(对6级源检验,介质应当用水)。如介质用油类时,源应密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