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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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41291 来源: 泰仕特仪器(福建)有限公司

  前 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方面的*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鉴于纺织产品的作用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朵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浆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局)负责解释。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后,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 ISO105 X12:1993)

  GB/T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105-E01:1994)

  GB/T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GB/T17592.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 非真接触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见表1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7 检验规则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4 根据产品类型(**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性能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吕的基本**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8 实施与监督

  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4 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不属本技术规范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

  A.1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A.2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A.3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A.4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A.5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A.6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A.7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A.8 布艺、 毛绒类玩具

  A.9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A.10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