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批准日期 1993-01-01实施日期 1993-01-01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别墅区、**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