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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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09146 来源: 东莞市洁思仪器有限公司
**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耐油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3-14批准 1997-10-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油防护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耐油防护鞋。

**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28―92 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 1689―82 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用阿克隆磨耗机)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293―82 中国鞋号及鞋楦系列

GB/T 3903.1―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耐折试验方法

GB/T 3903.2―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耐磨试验方法

GB/T 3903.3―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剥离强度试验方法

GB/T 3903.4―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硬度试验方法

GB 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 技术要求

GB 12011―89 绝缘皮鞋

GB 12015―89 低压绝缘胶鞋

GB 12017―89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GB 12623―90 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LD 50―94 保护足趾**鞋(靴)

 

**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3 技术要求

 

3.1 鞋号及鞋楦应符合 GB 3293的要求。

3.2 鞋帮高度

鞋帮的高度因民族习惯不同差异很大,应以购销双方的协议为依据。本标准只规定*小尺寸:高腰鞋不小于100mm,半筒靴不小于 165 mm,高简靴不小于 330mm。

3.3 外底

3.3.1 外底厚应符合 GB 12623中的规定。

3.3.2 耐折性能

连续屈挠40000次,裂口长度不大于12mm。

3.3.3 耐磨性能

a)磨痕长度不大于10mm(适用于皮鞋类);,

b)磨耗减量不大于1.9cm3/1.61km(适用于胶鞋类)。

3.3.4 邵尔(A)硬度50~72。

3.3.5 橡胶扯断强度≥9MPa。

3.3.6 橡胶扯断伸长率≥400%。

3.4 鞋剥离强度≥59 N/cm。

3.5 耐油性能

当按4.6规定检验时,体积增加不大于12%。若体积不增加,而缩小,其缩小量大于原体积的0.5%或硬度增加大于 10(邵尔 A),则按 4. 8.4规定重新取样检验,按 GB/T 3903.1规定屈挠 40000次裂口增长不大于7mm。

3.6 其他防护性能

需要有保护足趾、防刺穿、防静电和电绝缘等要求的耐油防护鞋,应符合相应的 LD 50、GB 4385和GB 12011、GB 12015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4 检验方法

 

4.1 鞋帮高度测量方法

从鞋内后帮中缝线的底部至沿口,用钢尺测量,记录到 l mm。

4.2 鞋底厚度测量方法

用游标卡尺测量(精度±0.02mm),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4.3 外底耐折检验方法

按GB/T 3903.1规定进行,预割口为5mm。

4.4 外底耐磨检验方法

皮鞋类按GB/T 3903.2规定进行,胶鞋类按GB 1689规定进行。

4.5 鞋剥离强度检验方法

按GB/T 3903.3规定进行。

4.6 鞋底邵尔 A硬度测量方法

按GB/T 3903.4规定进行。

4.7 橡胶扯断强度和扯断伸长率检验方法

按GB/T 528规定进行。

4.8 耐油性能检验方法

4.8.1 试液

2,2,4-**基戊烷(化学纯)。

4.8.2 试样制备

从鞋(靴)外底切取直径16mm,厚4mn±0.5mm试片2个。

4.8.3 方法

每个试片在空气中称重(m1),然后将试片放入盛有已知量蒸馏水的玻璃瓶中,称试片在蒸馏水中的质量(m2),应确保除去全部气泡,称重**到毫克。取出试片用滤纸或不带绒的织物吸干试片上的水分,每个试片分别放入装有试液的有盖玻璃容器中,试液应保持试片完全浸没。如果试片的密度低于试液的密度,要用工具使试片完全处于液面之下。容器要盖紧,避光,放在20℃±2℃的环境下,22h±0.25h后取出试片,用滤纸或不带绒的纺织物将试片上残留的试液擦干。然后把每个试片立刻放入带盖已称过皮重的瓶子里,并在空气中称其质量(m3),**到毫克。再从瓶中取出试片立刻放入已称过皮重带盖盛有蒸馏水的瓶子里,称其在蒸馏水中的质量(m4)。从试液中取出试片,每次转移时间不得超过30s。体积变化按式(1)计算:

………………………(1)

式中:m1——试片在空气中的初始质量;

m2——试片在水中的初始质量;

m3——浸试液后试片在空气中的质量;

m4——浸试液后试片在水中的质量。

试验结果取二个试片的平均值。

若体积缩小量大于原体积的0.5%或硬度(邵尔A)增加大于10,则应重新取样按4.8.4规定进行检验。

4.8.4 体积缩小或硬度增加时耐油检验方法

从外底上切取宽25mm,长150mm,厚3mm±0.2mm的试片,放入2,2,4-甲基

戊烷(化学纯)试液的容器中,盖紧盖子,放在 20℃±2℃的环境下22h±0.25h后取出试

片,用滤纸或不带绒的纺织物擦干试片,然后按 GB/T 3903.1规定进行屈挠试验

**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5 检验规则

5. 1 出厂检验

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GB 2828中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以同批投料用同样工艺生产 1~2天的量为一批,但*大批量不超过 3000双,样本大小按GB 2828中表2和表3的规定随机抽取。检验项目、检查水平、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AQL)、判定数组按表1要求进行。

表1 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因素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企业申报新产品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革并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d)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型式检验时;

e)正常生产后,每年周期性检查时。

型式检验由国家认可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GB 2829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从合格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检验项目、判别水平、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和判定数组,按表2规定进行。

表2 型 式 检 验

 

**鞋的标准和检测方法6 产品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包括:

a)制造厂名、厂址;

b)产品名称、标准代号;

c)商标;

d)产品规格型号;

e)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6.2 包装

6.2.1 产品应根据分类、型号、规格分别包装,在包装(盒装或箱装)上应有6.1规定的内容。

6.2.2 产品包装随带资料: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说明书;

C)有关技术资料。

6.3 贮存

6.3.1 应放在通风、干燥、防霉、防虫蛀的场所。

6.3.2 从产品生产之日起2年内,质量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要求。超过2年贮存期的鞋应按2‰抽样,不足1000双时抽样2双,检验项目为耐油性能、外底耐折、外底耐磨、鞋剥离强度,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售和使用。

6.4 运输

应防雨淋、防潮,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混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