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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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 简介

  【注音】hūnqiányīxuéjiǎnchá
 
  【释义】是指医疗保健机构针对准备结婚的人进行的有关遗传性**、传染病、精神病等方面的检查。[1]
 
  1994年10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1]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腹壁双合诊,如需做**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 乙型肝炎 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编辑本段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

  (1)严重 遗传性**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2)指定 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如重要脏器**和生殖系统**等。
 

编辑本段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1]
 

编辑本段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或其他重要脏器**,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