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11 《 **帽 》 新、旧标准术语定义的变化
1.1名词术语的定义
为了使**帽各部件的定义更为准确、简洁、易懂.本次修订对定义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修改为:
(1)将原标准 GB/T2811 的3.1条**帽的定义.修改为新标准的3.1条“对人头部受坠落物及其它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 帽。由帽壳、帽衬、下颌带、附加件组成”。原标准中未明确**帽受外力的方向,外力伤害的范围较大,而新标准规定了产品的防护范围。
(2)将原标准GB/T2811的3.2条水平间距的定义.修改为新标准的3.13条“**帽在佩戴时.帽箍与帽壳内侧在水平面的径向距离”.修改后的定义更加简洁,便于技术人员准确测量。
(3)将原标准GB/T2811的3.3条垂直间距的定义.修改为新标准的3.14条“头顶*高点与帽壳内表面之间的轴向距离(不包括顶筋的空间)”。
(4)将原标GB/T2811的3.4条佩戴高度的定义,修改为新标准 的3.15条“**帽在佩戴时。帽箍底部至头顶*高点的轴向距离”。 (5)因为在**帽的定义中附加物为 **帽 的组成部分.故增加 了附件的定义.在新标准GB2811的3.18条“附加于**帽的装置。 包括眼面部防护装置、耳部防护装准置、主动降温装置、电感应装置、颈部防护装置、照明装置、警示标志等”.并规定在技术性能检查中不得拆除。也就是说,附件不能影响全帽的正常防护功能。
(6)取消了原标准GB/T2811的3.1.1f条连接孔、3.1.2c条护带、3.1.2d条拴绳、3.1.2g条后箍、3.1.2h条帽衬接头、3.1.5条插接、3.1.6条栓接、3.1.7条铆接的定义。在这些部件中,有些不是**帽长期固有的部件。故不作为单独部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