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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规范
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规范
GB 19452-2004
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4-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第
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李晶、张园、李秀萍、刘绍从。
本标准为**制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性危险货物的要求、试验、标记和标签、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性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58-2004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规范 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氧化物 oxidizing substances
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
3.2 碱性氧化物 alkaline oxidizing substances
与水反应可以得到碱性物质,与酸反应生成盐和水的氧化物,大多为金属氧化物。
3.3 酸性氧化物 acid oxidizing substances
与水反应可以得到酸性物质,与碱反应生成盐和水的氧化物,大多为非金属氧化物。
3.4 金属氧化物 metal oxidizing substances
金属单质与氧气反应的产物。
3.5 非金属氧化物 nonmetal oxidizing substances
非金属单质与氧气反应的产物。
3.6 干纤维素丝 celluose
纤维长度为50µm~250µm、平均直径为25µm的干燥纤维素丝。
3.7 标准混合物I mixture substance of reference I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溴酸钾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3:7的混合物。
3.8 标准混合物Ⅱ mixture substance of referenceⅡ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溴酸钾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3:2的混合物。
3.9 标准混合物Ⅲ mixture substance of reference Ⅲ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溴酸钾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2:3的混合物。
3.10 标准混合物Ⅳmixture substance of reference Ⅳ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质量分数为65%硝酸溶液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
3.11 标准混合物Ⅴmixture substance of reference Ⅴ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质量分数为50%高氨酸溶液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
3.12 标准混合物Ⅵmixture substance of reference Ⅵ
本标准试验中所用质量分数为40%氯酸钠溶液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
3.13 检测混合物Ⅰ mixture substance tested Ⅰ
待测物质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
3.14 检测混合物Ⅱ mixture substance testedⅡ
待测物质与干纤维素丝质量比为4:1的混合物。
4要求
4.1 氧化物包装应密封。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物、自燃物、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存混运。
4.2 氧化物包装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9458-2004有关规定要求。
4.3 不同类型的氧化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储运地点分类存放及分类运输。
4.4 储运和装卸前后应清扫、清洗储运地点,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4.5 储运地点应远离火种、热源、水源、防止日光曝晒。
4.6装载储运过程中,不能用抛扔、坠落、翻倒、拖曳等方法,力求避免摩擦、撞击,防止引起爆炸。
4.7 氧化性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和相应联合国编号“UN”应标明在货物的每个包件上。示例:溴酸锌,UN2469
4.8标签形状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小尺寸为100mm×100mm,但包件的尺寸只允许贴附更小的标签的情况除外。标签沿边缘有一条颜色与符合相同、距边缘5mm的线。
4.9 标签分为上下两半,底色为黄色。上半部分为图形符号,即圆圈上面一团火焰,黑色;下半部分数字“5.1”写在底角。
4.10 如果物质具有次要危险性,则该标签应与氧化性标签一并列出。
4.11 标签位置:
a) 如果包件尺寸足够大,应贴在包件表面靠近正式运输名称标记的地方;
b) 应贴在容器上,不会被容器的任何部分或容器配件,以及任何其他标签或标记遮盖的地方;
c) 当主要危险性标签和次要危险性标签同时列出时,两者应紧连粘贴。
当包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以致帖附的标签无法令人满意,标签可用系牢签条或其他装置挂在包件上。
5试验
5.1 固体氧化物危险特性试验
5.1.1 试验目的
通过测定一种固态物质在与一种可燃物质完全混合时增加该可燃物质的燃烧速度或燃烧强度的潜力,或者形成会自发着火的混合物的潜力,确定该物质氧化性能力。
5.1.2 样品数量及试样准备
5��1.2.1 从待检货物中任意抽取代表性物质500g,用于危险特性检测。
5.1.2.2检查物质是否含有直径小于500µm的颗粒。如果直径小于500µm的粉末占总质量的10%以上,或者如果该物质是易碎的,那么应将全部试验样品磨成粉末。
5.1.2.3制备溴酸钾标准物质:溴酸钾应过筛,但不应研磨,将标称粒径为0.15mm~0.30mm的部分作为标准物质。在65℃下干燥标准物质至恒定质量(时间至少12h),然后放入干燥器(带干燥剂)内直到冷却后待用。
5.1.2.4制备干纤维素丝:干纤维素丝厚度不应大于25mm,在105℃下干燥至恒定质量(时间至少4h)后放入干燥器(带干燥剂)内直到冷却后待用。含水量的质量分数应小于0.5%,必要时可延长干燥时间。
5.1.2.5 按照试验要求的比例,分别制备标准混合物Ⅰ、Ⅱ、Ⅲ。
5.1.2.6 按照试验要求的比例,分别制备检测混合物Ⅰ、Ⅱ。
5.1.3 试验仪器及设备
5.1.3.1固体氧化性试验仪。仪器应放置于通风橱或其他性质的通风区内,保证气流速度为0.5m/s或更小。排烟系统应能够吸收有毒烟气。
5.1.3.2 一个一端封闭、内直径70mm的60°漏斗型模具。
5.1.4 试验方法
5.1.4.1将30g的溴酸钾标准质和纤维素分别制成标准混合物Ⅰ、Ⅱ、Ⅲ。将30g的待测物质和纤维素分别制成检测混合物Ⅰ、Ⅱ,每种检测混合物应单独制备,尽快使用。每种混合物应适合以机械方法充分混合。
5.1.4.2 使用圆锥体漏斗型模具将混合物做成底部直径为70mm的截头圆锥体,覆盖在固体氧化物试验仪的环形点火金属线上。
5.1.4.315℃至25℃的环境温度下,接通固体氧化物试验仪电源,持续通电3min,观察混合物是否发火并燃烧,如果3min内混合物燃烧则终止试验。从电源接通截止到主要反应(例如出现火焰、灼热或无焰燃烧)结束作为混合物的燃烧时间。在主要反应之后的间歇反应,如出现火花或噼啪作响,不应列入考虑范围。如果加热金属在试验期间内断裂,则应重新开始试验,除非金属线断裂明确显示不影响试验结果。
5.1.4.4 每种检测混合物和标准混合物应进行5次试验。
5.2 液体氧化物危险特性试验
5.2.1 试验目的
通过测定一种液态物质在与一种可燃物质完全混合时增加该可燃物质的燃烧速度或燃烧强度的潜力或者形成会自发着火的混合物的潜力,确定该物质氧化性能力。
5.2.2 样品数量及试样准备
5.2.2.1 从待检货物中随机抽取代表性物质50g,用于危险特性检测。
5.2.2.2制备干纤维素丝:干纤维素丝厚度不应大于25mm,在105℃下干燥至恒定质量(至少4h)后放入干燥器(带干燥剂)内直到冷却后待用。含水量按质量分数应小于0.5%,必要时可延长干燥时间。
5.2.2.3采用质量分数为50%的高氯酸、质量分数为40%的氯酸钠溶液和质量分数为65%的硝酸溶液作为标准物质。按照试验要求的比例,分别制备标准混合物Ⅳ、Ⅴ、Ⅵ。如果做试验的是饱和溶液,应当在20℃配制。
5.2.2.4 按照试验要求的比例,制备检测混合物I。
5.2.3 试验仪器及设备
5.2.3.1 系统压力容器: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5.2.3.2点火系统包括一个25cm的镍/铬金属线,直径0.6mm,电阻0.85Ω/m。采用一根直径5mm的棒把金属线绕成线圈形状,然后接到点火塞的电极上。压力容底部和点火线圈下面之间的距离应为20mm。如果电极不是可调的,在线圈和容器底部之间的点火金属线端点应当用陶瓷包层绝缘。金属线用能够供应至少10A电流的直流电源加热。
5.2.4 试验方法
5.2.4.1将装有压力传感器和加热系统但无防爆盘的设备以点火塞为一端朝下架好。将2.5g待测液体与2.5g干纤维素放在玻璃烧杯里用一根玻璃搅拌棒拌合。为了**,搅拌时应当在操作员和混合物之间放置一个**屏蔽。(如果混合物在拌合或装填时着火,则不需要继续试验。)
5.2.4.2将混合物少量分批的加入容器并轻轻拍打,确保混合物堆积在点火线圈四周并且与之接触良好。在装填过程中不得把线圈扭曲。防爆盘放好后将夹持塞拧紧。
5.2.4.3将装了混合物的容器移到点火支撑架上,防爆盘朝下,并置于适当的防爆通风橱或点火室中。电源接到点火塞外接头,通上10A电流。从开始拌合到接通电源的时间应当约为10min。
5.2.4.4压力传感器产生的信号在可评估又可长久记录时间/压力图形的适当系统上记录(例如瞬时记录器与图表记录器耦合)。将混合物加热到防爆盘破裂或者至少过了60s。如果防爆盘没有破裂,应待混合物冷却后小心地拆卸设备,并采取预防增压的措施。
5.2.4.5每种检测混合物和标准混合物都进行5次试验。记录压力从表压690kPa上升到2070kPa所需要的时间,以平均时间来进行分类。
5.3 判定准则
5.3.1 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判定为5.1项固体氧化物:
a) 检测混合物Ⅰ和Ⅱ的平均燃烧时间应分别等于或小于标准混合物I的平均燃烧时间;
b) 检测混合物Ⅰ和Ⅱ能够分别发火并燃烧。
5.3.2 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判定为5.1项液体氧化物:
a) 检测混合物I能够发火;
b)检测混合物I液体压力从690kPa(表压)上升至2070kPa(表压)所需的平均时间应等于或小于标准混合物Ⅳ的平均燃烧时间。
5.4 危险等级
按照本标准5.1条和5.2条进行试验确定为5.1项的氧化物按表1划分危险等级。
表1危险等分类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2 危险特性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3 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5.1条至5.2条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5.3条和5.4条的要求,对氧化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确定氧化性物质的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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