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补贴政策,挖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潜力
为充分挖掘污水处理厂现有设施的潜力,上海市研究制定了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超量削减补贴政策。
政策规定,超量削减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产且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低于补贴政策确定的指标值的所有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根据中心城区和郊区、设计规模等各有不同。
政策还规定了几种不予补贴的情形: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低于市水务局下达的考核水量95%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低于上一年度的;月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设计值70%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及其他重大问题的。
此外,郊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是推进郊区污水处理的难点和关键,为了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上海市又制定了郊区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补贴范围包括郊区7个区(县),以及浦东、闵行、宝山、临港新城等。补贴标准以项目建成后所在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比2005年底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为依据,并按郊区所处区域分成4类,其中,崇明县补贴标准为2000元/立方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为1400元/立方米,嘉定区等地为800元/立方米,浦东等地按50万元/公里标准进行补贴。
在实行补贴政策的同时,上海市还提高了排污收费标准。今年5月,上海市下发《关于调整本市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将排污费收费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提高至1元。并规定,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1倍以内的(含1倍),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超标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的,加3倍计征超标排污费;对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本市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上海市规定,安装并投运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对脱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因故暂停脱硫设施运行需提前上报市环保局并获批准,遇事故停运应立即报告。对未经上报而无故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通道、脱硫设施投运率低、减排效果差等运行不正常的发电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上海市环保局将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估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按脱硫设施实际投运情况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上海市环保局还将会同市电力公司每月计算各燃煤发电机组和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计算脱硫设施月投运率,并统计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停运时的发电量。市发改委按照每个月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根据年度投运率清算结果来确定是否扣减脱硫电价。在制定发电计划时,发改委等部门也将优先安排脱硫运行稳定、脱硫效率高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上海祁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