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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士康迁厂和员工发生纠纷

日期:2024-11-2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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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富士康迁厂和员工发生纠纷

4118时至41210点,深圳富士康华南培训基地20余名员工因为不满工厂搬迁惠州,爬上7楼楼顶表达不满,要求公司要么安排深圳工作,要么将其解雇。412,网络新闻联播记者从富士康员**中得知,富士康方面拒绝解雇,表示对愿意继续工作的员工将尽快安排其在深圳其他分厂工作,执意要解除合同的将进一步协商处理。

  412,记者致电当事员工先生。先生表示,他们是富士康华南培训基地的一家工厂的老员工,从事烤漆、金加工等工作。这家富士康分厂于去年开始迁往惠州,当时有200多名员工不愿意离开深圳,公司对150名左右的员工做了分流处理,但是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其他59名工人一直未得到妥善安排。期间,公司也曾安排他们去深圳其他岗位面试,但未安排过与原岗位相同的工作,先生表示面试的新工作他们均无法胜任,所以一直没有工作。

  从去年12月份起当事员工每个月只领到1800元左右的底薪,我们耍了45个月了,整个工厂都是空的,没有工作做,也不解雇我们。先生说他还要养家糊口,实在耗不起。无奈之下,才选择了这样的维权方式。

  12日,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富士康集团相关负责人,负责宣传的专员告知记者正在休假,对事件无法做出回应。随后,记者致电其集团总部,仍被告知负责专员由于休假,对事件相关信息无可奉告。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获得富士康方面的相关回应。

  随后,记者致电深圳观澜街道办,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劳动办、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将积极安排双方进行有效谈判。

  律师意见

  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分厂整体搬迁,按理说员工应该一同迁过去,但是必须以尊重员工自愿原则为前提。如果员工不愿意,公司应该与其解除合同。企业不能以发放基本工资、不安排工作的方式让员工主动辞职。张兴彬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企业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要么辞退工人,要么在深圳安排员工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必须变更而劳动者不能接受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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