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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纤行业生产过程防静电的**规程

日期:2024-11-26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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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化纤行业生产过程防静电的**规程 
 
**条化纤生产过程中,设备(如导纱器、罗拉等机件)与化纤或者化学纤维之间相互接触摩擦,以及在压缩、拉伸,甚至在空气中烘干时,都会产生带电现象。绝大部分化纤原料和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109Ω·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容易形成静电的积累。本规定不适用于化纤生产中的液体、粉体等部分的防静电。
  **条 化纤静电的危害
  1.当人本和其他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会造成精神紧张等现象,还可能造成二次事故。
  2.静电引起的排斥和吸引,即使静电位不高(如几百伏),也会造成纤维的扩散,增加飞花,缠绕压辊和罗拉等,增加断头,造成生产的不正常。
  3.化学纤维带静电后,易吸附灰尘等,影响化学纤维的质量。
  4.生产无纺布(如地毯)中,在开松纤维工序时,紧压的纤维受到各种撞击,相经摩擦产生静电荷,使疏松的纤维贴附于机框、管道等上面造成纤维厚薄不均,影响制品的不匀率。
  5.静电作业使纤维打包不严实,影响储存和增加运输费用。
  6.因静电的影响,大量的化纤粉尘飞扬,造成对生产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静电**措施,使绝缘体的静电电位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
  1仅为防止带电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所,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2.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所,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化纤生产采用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相对湿度的措施,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上。
  第五条抗静电油剂的作用:某些抗静电油剂在水中能电离,增加其导电性,大部分抗静电油剂能增加吸湿性。
  1.抗静电油剂的要求:抗静电油剂加入后不能使纤维性质变坏,对机器设备没有腐蚀作用,不能造成生产环境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抗静电剂性能应稳定,效果显著。
  2.抗静电油剂的选择和加入量:根据产品品种、规格和持量要求,加工工艺条件,以及根据后加工的设备要求,选择合适的抗静电油剂、油剂加入量,使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规定的电阻值,如标准无规定,产品的电阻率应小于1×109Ω·m。
  3.抗静电油剂加入方法:化纤半成品或经过一次或多次均匀喷淋,浸渍或加在纤维成型之前。
  第六条采用静电消除器或使带电体周围空气离子化,以消除被加工材料上所积聚的静电荷。
  1.静电消除器选用原则: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介质性质进行选择。
  2.静电消除器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等。
  3.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相对于带电体*大电位处、接近带电体、避开金属背景等。
  第七条选择机器零部件材料时,应考虑利用静电序列选用产生相反电荷使其中和,从而消除或减少静电。
  1.化纤在牵伸时,牵伸装置的橡胶包覆物应是导电橡胶。
  2.涤纶短纤维的输送皮带应使用导电橡胶制品或消静电措施。
  3.涤纶长丝、绵纶长丝牵伸后落纱的落筒,应用纸筒或导静电的塑料筒,不得用绝缘性良好且未经处理的塑料筒。
  第八条采用静电接地使产生在物体上的静电荷泄漏于大地,从而限制带静电物体的电位上升或限制由此而产生的静电放电。
  1.静电接地的要求
  (1)采用静电接地的各导体连接、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
  (2)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3)对于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每年应测试一次,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系统的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4)对于金属导体,应测量其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对于其他的物体,应测量其泄漏电阻值;对于有跨接线的部位,应测量跨接线的电阻值;
  (5)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试电阻值。
  2.静电接地的范围
  (1)生产装置会产生静电会危害生产和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并能够用接地的方法消除静电的部位;
  (2)生产装置上的金属导体有可能产生静电和带电时,不论其体积大小,应将它进行静电接地;
  (3)电导率在1×10-8S/m以上的导体以及表面固有电阻为1×109Ω以下的物体,有产生静电或带电的可能时,应该在此物体上装设与此紧密接合的金属导体,进行间接接地。
  3.不需静电接地的情况
  (1)当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或防止电气设备漏电的保护接地系统连通时;
  (2)非导体及表面固有电阻为1×1011Ω以上的物体表面;
  (3)金属导体的一部分埋设于地下或与埋设钢结构等建筑物和金属有跨接线时。
  4.接地电阻值
  (1)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不应大于1×106Ω,接地体的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2)静电接地与其他用途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静电接地的做法和要求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防静电危害的**管理涉及到设备、电气、工艺、质量、生产等部门,由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掌握静电**技术知识和静电危害规律预防措施,熟悉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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