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炸毁固话电缆 拒绝搬迁户状告网通
作者:王忠利 发布时间:2008-01-22 16:19:06
为保障百姓生命财产**,2002年8月26日密云县人民政府以密政发[2002]45号文件作出关于密云某村的灾民搬迁安置办法,对某村进行整制迁出的决定。某村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大部分村民完成了搬迁。但该村村民李某因搬迁补助问题拒绝搬出该村。2006年8月23日,为加大密云生态县建设,充分利用县域内旅游资源,密云县政府又将该村规划为云蒙山生态旅游区。同年10月9日,某施工队在对云蒙山生态旅游区进行施工时,将通往李某家的固定电话电缆炸毁,导致李某家的电话中断。为此,李某找到网通密云分公司,要求其修复电缆,恢复通话。网通密云分公司对炸毁的电缆进行了检查,确认该电缆已无法修复并告知李某电缆已无法修复,不能恢复通讯。但李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固定电话入网服务合同,恢复通话,并一直交纳电话月租费。自电缆炸毁直至2007年11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共向网通密云分公司交纳月租费225元。在李某与网通密云分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网通密云分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网通密云分公司继续履行固定电话入网服务合同、恢复通话,返还月租费225元,赔偿停机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居住的行政村已被撤销,密云县人民政府又将该村规划为旅游区,在旅游区建设过程中通信电缆被炸毁,网通密云分公司并无过错,但其收取原告的电话月租费应予返还。对李某要求网通密云分公司继续履行固定电话入网服务合同、恢复通话的诉讼请求,因该电缆已无修复的可能,亦无修复之必要,故不予支持。因此,密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网通密云分公司返还李某固定电话月租费225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