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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490(2000)汽车车身制图

日期:2024-08-17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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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QC T 490(2000)汽车车身制图

QC 490—2000
前    言
  本标准是QC/T 490—1999《汽车车身制图》的修订版。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内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李志超、朱崇武、姚鹏、王新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C/T 490—1999作废。
  本标准由国内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490—2000
代替 QC/T 490—1999
汽  车  车  身  制  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身制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车身制图。
2 引用标准
  GB/T l4689—1993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及格式
  GB/T 14691—1993 技术制图 字体
  GB/T 4458.1—1984 机械制图 图样画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主图板
  是汽车车身(以下简称车身)总体布置和绘制车身表面、零件结构、运动轨迹、装配关系等1∶l的总图板。其尺寸可直接量取。
3.2 坐标平面
  是指把汽车放置在三维空间内,通过己确定的汽车上各方向的零平面,用一组平行于零平面的平面来确定车身的各部分相对位置关系,称坐标平面。
3.3 坐标线
  是坐标平面积聚成的直线,用细实线表示。
3.4 主模型
  是表达车身外形特征及车身内外板件和饰件表面形状的**实体模型。
3.5 数据验证模型
  是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时,利用可加工材料通过数控加工方法而成的用于验证表面三维数据结果的**实体模型。
4 规定
4.1 坐标系的确定
  在汽车车身设计中采用右手定则确定坐标系,在坐标系中,X为汽车的长度方向,Y为宽度方向,Z为高度方向,见图1。
4.2 坐标零平面的确定
  按汽车满载时确定零平面,见图1。
4.2.1 一般取沿车架纵梁上缘上表面平直且较长一段所在平面作为高度方向坐标的零平面,无车架的车辆可沿车身地板下表面平直且较长一段所在平面作为高度方向坐标的零平面。零平面上方为正,零平面下方为负。
4.2.2 将通过汽车前轮理论中心线并垂直于高度方向零平面的平面作为长度方向坐标的零平面。零平面前方为负,零平面后方为正。
4.2.3 把汽车的纵向对称中心平面作为宽度方向坐标的零平面,零平面左侧为负,零平面右侧为正。
4.2.4 变型车零平面采用基本车型零平面。
4.3 图面布置
  绘制车身图样及编制技术文件时,一般按汽车自右向左行驶方向布置图面,见图2。
4.4 坐标线的标记及间隔
  坐标线的标记应包括坐标线距零平面距离的百分之一数值(坐标线距零平面距离原则为100的整数倍,负方向数值加“-”号)及坐标线方向,数值及字母的字号为7号。坐标线间隔原则为100mm或100mm的整数倍,见图3、图4。也可根据需要在坐标线间隔中插入任意数值的坐标线,见图7。
4.4.1 不同方向的坐标应分别注明下列标记:
  a)长度方向坐标采用阿拉伯数字及大写正体英文“X”字母,如:距OX平面400mm的坐标线应标记为4X或-4X;
  b)宽度方向坐标采用阿拉伯数字及大写正体英文“Y”字母,如:距OY平面300mm的坐标线应标记为3Y或-3Y;
  c)高度方向坐标采用阿拉伯数字及大写正体英文“Z”字母,如:距OZ平面100mm的坐标线应标记为1Z或-1Z。
4.4.2 坐标线距零平面的距离及坐标线的方向标记按顺序共同注在水平坐标线一端或两端的端部或垂直坐标线一端或两端的端部,其数值与字母一律水平摆放,经转换后的坐标系,其坐标线的坐标标记与坐标线的位置关系不变,见图3。
4.4.3 视图中仅有一个坐标线时,根据需要除标注本坐标线标记外,应同时给出相邻一侧坐标线标记,二者间用箭头连接,见图5、图10。
5 图样画法及尺寸标注
5.1 向汽车前进方向观察,位于左侧的零件、总成称为左零件、左总成,反之称为右零件、右总成。两个呈对称的零件或总成,一般绘左零件或左总成,在图样主标题栏内标出左零件或左总成的图号及名称,在主标题栏的延伸栏中标出右零件或右总成的图号及名称,并注明“与左件对称”字样,见图5。
  两个基本呈对称但又有局部不同的零件或总成也可绘在一张图样上,不同部分应加以说明,见图6。
5.2 有三维数据或主模型或数据验证模型的零件,在绘图时,其表面尺寸可以不注出,但图样上必须注明“未注明的尺寸按主模型量取”或“未注明的尺寸按数据验证模型量取”或“未注明的尺寸见三维数据”,见图5。
5.3 标注零件的坐标尺寸一般由*近的坐标线注出,见图10。但也可由尺寸基准线注出,尺寸基准线与坐标线用注有尺寸值的尺寸线联系,见图10。
5.4 标注曲线上各点的标距一般采用以下几种:
  100,50,25,20,10及5,见图10。
5.5 零件图或总成图上的尺寸应标注同一表面,见图8。必要时不标注同一表面应加以说明,见图5。
5.6 为使图面清晰、完整,需要标注具有一定特性的面、线和点,面用英文缩写SURF加注阿拉伯数字表示,线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可用两位英文字母)表示,点使用小写正体英文表示;线上的任一点用小写正体英文字母来表示,所用字母与表示线的大写字母相对应,见图9。
5.7 在变换坐标平面方向剖某一视图时所得到的断面,应标注出转换坐标平面,该平面称作“工作线”,见图3。
5.8 在图纸幅面大于或等于“A0”时,图幅应加注图区,每一分区高度或长度为100mm,不足100mm时应余留在*后的区域,见图5。
  图样中的向视、剖视或剖面应在所剖视图中和剖视后图形摆放位置相互注明区域代号,区域代号用括号标注,例如:表达B-B剖面,所剖视位置及断面摆放位置应分别标有代码(E9)和(D7),见图5。如2张以上图纸,应注明第几张及区域代码,例如,C-C(2/3  SHT  E9),“2/3”意为:共3张,第2张,“SHT”意为SHEET页的缩写,“E9”为区位码,即表达含义为:C-C断面的剖视位置在第2张图纸上,位置是E9。
5.9 其它未规定的画法及尺寸标注按GB 4458.1一1984。
6 简化画法及简化注法
6.1 当某一图形中投影线过多或过密,而这些投影线在该图形中未标注尺寸又未表示结构,且不影响图形表达,则可不绘出这些线,但必须标注“xx简图”,见图6。
6.2 当某一图形中标注尺寸的曲线过多或过密而无法清楚标注时,可将部分曲线移出,在图面适当位置标注其尺寸,并清楚注明曲线代号或用数据表格给出坐标点,见图6、13。
6.3 一个主要零件与其它不太复杂的零件组成总成时,可在该主要零件的零件图上用双点划线绘出其它次要零件,且标出零件图号,而无需另出总成图,只在零件图的主标题栏的延伸栏中标注总成的名称及图号,见图7。
6.4 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在不反映实形的投影图上标注真实尺寸,只需在该尺寸下注明“实际”或“沿表面”等字样,也可对该类尺寸加注标记而在技术条件中统一加以说明,见图8。
6.5 当薄板零件的内弯曲半径等于板料厚度时,该半径的标注在图形中可不绘出,见图7。
6.6 图样中的剖面或移出的剖面,板厚在图面上小于2mm时,允许省略剖面线或涂黑法表示剖面线,但在一张图纸上剖面线只允许使用一种型式。见图11。
6.7 手工绘制的零件图中的加强筋、凸台及凹坑等结构,如在一个图形中已表示清楚,则在其它图形中可只绘出可见轮廓线,表示料厚的虚线可省略,见图8。
  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图”绘制的零件图中,可只绘出与尺寸数值有关的曲线,即图样中可省略表示板料厚的虚线,在零件端部给出板料厚方向,对空间形状复杂的图形应绘出立体示意图。立体图形中的轮廓线可使用细实线,见图9。
6.8 当总成图及装配图中的某些视图图形已清楚地表示出相关零件的装配关系时,则其它视图中的零件可只绘出可见轮廓线,见图11。
6.9 同一类型仅个别尺寸不同的零件或总成绘在同一张图形上,其不同尺寸、料厚列表说明,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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