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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的正式启动。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并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并于2006年6月,对除农业生产外的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应支付电价补贴金额的省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短缺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电网企业之间配额交易的形式实现附加资金的统一平衡。

  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包括发电项目38个,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5个,总装机容量1940.8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5个。吉林、内蒙古东部、新疆和西藏四个地区省级电网企业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短缺金额分别为3498万、2416万、3247万和10万元,将分别通过与浙江、山东、江苏和河南省级电网企业进行配额交易实现资金平衡。《通知》同时要求电网企业限时结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