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谐波电压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
1.电网中任一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中表1规定的极限值。
2.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均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中表2规定的允许值。
二、谐波的监督和测量
1.谐波监测点一般选择在主要发电厂、枢纽变电站及接有大量谐波源负荷或电容器组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母线上。谐波监测点应随着电网的发展作及时调整。
2.对于谐波监测点的谐波电压和主要谐波源用户的谐波电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续或定时监测。
3.为了**掌握电网的谐波水平和负荷的谐波特性,定期对电网进行谐波普查测试。
4.当大容量的谐波源设备、电容器(或滤波器)组等接入电网前后,均应进行专门的谐波测试,以确定电网背景谐波状况、谐波源的谐波发生量、电容器(或滤波器)组对谐波的影响等,以决定其能否正式接网运行。
三、谐波源的管理及治理措施
1.对现有的谐波源,监测站应定期进行谐波监测,并逐步建立健全其技术档案,且每两年核查一次。
2.凡超过条规定允许值的用户应实行专线供电,并装设谐波保护及监测装置,对已接在公用线路供电和已专线供电而未装谐波保护及监测装置的,应按上述要求期限一年内由用户自行料理改造完善。
3.新装的谐波保护装置应具有电流和电压两种启动元件,保护定值按条规定的标准整定。保护装置应装在供电局变电站出口处。
4.当用户谐波超过定值使保护动作造成线路开关跳闸时,供电局谐波专责人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进行治理。如用户逾期不予治理,保护装置再次动作跳闸,供电公司应待用户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方予恢复供电。
四、新建或增容的谐波源用户的管理
1.新建或增容的谐波源用户在报装接电的设计审核中必须有谐波审查项目,对谐波值超标的应有治理措施。
2.新建或增容的谐波源用户在工程交接验收试验中,必须有监测站的谐波测试报告。对监测结果超标的,不允许接网运行。
五、电容器组的管理
1.设计部门在设计电容器组时,应根据连接点的电网参数,核算谐波谐振和放大的可能性,必要时,通过实测背景谐波电压和谐波阻抗,进行详细核算。
2.在电网或用户集中安装的大型补偿(或滤波)电容器组施工验收时,应有谐波测试项目,电容器投入时,实测谐波电压放大率应不大于1.5倍。否则,应采取限制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4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