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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监管办法

 

来自:中国电能质量网   时间:2006-4-29 9:13:0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章 总则

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生产的技术**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章电力**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国内电力**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内电力**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国内电力**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国内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生产责任

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生产**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生产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电力系统**

第十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稳定。

第十一条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

发生危及电力系统**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性要求,在使用电力过程中要遵守**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电力**生产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当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

**十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

**十二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条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十四条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十五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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