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本市自1993年建立*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4次调整*低工资标准。
*近,党中央、国务院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日前,市政府批准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节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四项工作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从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同时,从7月1日起,调整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40元调整到2560元。
从1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等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属等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等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上述三类优抚对象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10%、22%和21%。
从9月1日起,调整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月*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工*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提高到6.5元。上述调整后的*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 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
从9月1日起,本市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帮助安置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也随*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其中,“万人就业项目”中公共服务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0元,协助社区管理和城市管理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元。
上述四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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