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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511万 原电力高官获刑17年

 
(2006-8-18)  来自:《长春晚报》  阅读326次 
 
 

    16日上午,由长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原物流部主任张崇平收受商业贿赂、私分国有财产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张崇平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5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崇平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现年54岁的张崇平自1999年至2003年间,利用其担任原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吉林省电力公司燃料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包括人民币37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4万元(折合人民币511万余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发放各种奖金及福利643万余元。
    
    凭借“权利股”白得红利钱
    
    1999年年初,时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的张崇平利用职务之便,将吉林省城市和农村电网改造一期工程所需横担(起架线)的生产任务,交给了长春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由于横担生产数量大、利润高,张崇平提出要以个人名义入股该公司。对此,该公司几名负责人商量:“入股不投钱凭的就是权。”张崇平投的是“权利股”,实际上就是要好处,就是要钱。
    
    考虑到以后销售还离不开张崇平,几个人决定“算张一份,利润平分。”就这样,长春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张崇平提出“入股”的要求以后,少则10万元,多则60万元,接二连三地送给张崇平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70万元。
    
    张崇平将该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注册公司及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张崇平是在检查机关初查此案,还没有掌握全部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这笔款项。对此,**机关在起诉书中、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均认为张崇平有自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主管煤采购狂收好处费
    
    法院在张崇平的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崇平于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在担任吉林省电力公司燃料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省电力系统发电用煤采购的职务便利,前后分8次收受煤炭生产企业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4万元。
    
    下设“子公司”账外发奖金
    
    1994年至2000年2月,张崇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原吉林省电力物资局)总经理期间,共在长春、大连等地成立了16个下属账外公司。这些公司没有经营业务,其主要职能就是将物资总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走票、加价,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账外。
    
    期间经张崇平主持物资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并决定,财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执行,在物资总公司已经列支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的情况下,从账外发放奖金和福利性支出643万余元。
    
    对检查机关指控的张崇平上述犯罪事实,法庭给予了全部采信。
    
    张崇平给职工每年发放的奖金名目繁多,其中包括承包兑现奖、月奖、季度奖、年终奖、占用节假日奖、加班加点奖,还有精神文明奖、抗洪抢险奖、三八纪念奖、旅游补助等等;福利方面发过米、面、油、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微波炉、剃须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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