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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道路监测仪未经检测上岗 车主被罚喊冤

 

2006-8-22 17:54:04 来自:河南商报

监测仪藏身交通牌身后令不少司机感到意外。
 

8月22日电 交巡警部门的道路(交通)监测仪,是用来检测汽车超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检定。郑州市质量监督部门称,这些监测仪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均没有“检定合格证”,属违法使用。

  [质疑]监测仪如有误差岂不被罚得冤枉

  8月15日,郑州市民李江收到一张罚款单,说他前两天在建设路(西环段)立交桥北出口开车超速50%被拍照,要到指定银行缴纳230元罚款。

  李江回想,那天是开着单位的面包车外出办事,途经建设路立交桥,可能是由南向北开车下桥时,桥头上两架监测仪拍的照。

  “自己开的是单位的旧面包车,平常每小时*多跑到70公里,交巡警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书上却说超速50%。按限速60公里/小时规定,当时的时速要超过90公里/小时。车辆能跑多快,我心里有数,自己没有超速,是不是监测仪的质量有问题?”

  李江去银行缴了230元罚款,同时被扣3分。说起这事,他很郁闷:“要是监测仪测速有误差,钱岂不是掏得冤枉?”

  [现场]立交桥上监测仪藏得很“隐蔽”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在建设路立交桥北下桥口看到,两个监测仪很“隐蔽”地固定在半空中的道路牌后面,一个约10厘米长,有一个摄像头;一个约20厘米长,有两个摄像头。

  驾驶员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被蓝色的道路牌挡住,看不到这两个监测仪,等到下桥,速度快的车辆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被拍照。

  据在附近执勤的一位交巡警介绍,整个建设路立交桥共有监测仪9个,大部分设在4个出入口处,这些监测仪都是交巡警部门悬挂的,只对超速车辆进行拍照,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当事人罚单。

  [调查]使用的监测仪均未经强制检定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薛队长介绍,郑州市设立的监测仪全部未经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这其中包括固定在道路上空的和交巡警部门流动的监测仪,均没有质监部门核发的“检定合格证”,属违法使用。质监部门此前已接到不少市民关于测速仪是否准确的咨询与投诉。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体检’!”薛队长说,国家计量法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被列在第30项。被列入目录的还有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血压计、B超机、电表等。

  国家计量法规定

  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被列在第30项。被列入目录的还有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血压计、B超机、电表等。

  [质监部门]启动强制检定没收违法所得

  郑州市质监部门将很快启动对雷达测速仪等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薛队长说:“目前各地使用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有很多种,有雷达式的,有激光式的,按照计量法和相关规定,每种监测系统都应有强制检定规程的规定。强制检定行动中,质监部门将对没有检定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每台罚款200至5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限期整改。”

  昨日下午4时,记者在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科研所采访时,两位女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家,科研所不管监测仪”为由拒绝采访,科研所主任的手机也一直没有打通。

  [律师说法]未经检定监测仪属非法使用

  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照前告诉记者,按照计量法和相关规定,���种监测系统都应有强制检定规程的规定。监测仪既然是目录中一项,使用者就必须拿到质监部门核发的检定证。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是举证倒置,做出行政处罚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对处罚决定拿出证据。交巡警部门没有申请质监部门对监测仪进行检定,这种仪器是否监测准确就无从说起,也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属非法使用。

  以拍到当事人开车超速照片为证据予以行政处罚,但监测仪不合法,那因此而产生的证据来源也就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是无法使用的。

  丁律师建议,当事人如对交巡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到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4101号